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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6年09月12日 15:3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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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钟晓渝:自然保护区立法应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与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层级较低、目标单一、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直接有关。必须加强研究,提供建设和管理更科学、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为此,建议:

一、 变单纯保护为保护与利用并重。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单纯强调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与保护区当地居民利用资源的现实需求形成对立关系。当前,部分自然保护区被封闭式的保护起来,源自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这些地方大多处于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生态保护、脱贫攻坚任务繁重。

建议改变为保护而保护的立法思路。立法目的除保护生物多样性、珍稀物种等基本目的外,还要资源服务百姓,包括实现科研、教育以及旅游等功能。所以,立法必须以人为本兼顾保护区与周边居民及当地经济的共同发展的理念,既严格保护又合理利用才能根本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二、 变封闭管理为开放式管理。与“严格保护”法律原则相联系,出于对资源和物种进行抢救式保护的考虑,自然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模式。对资源利用的限制,减少了这些地区百姓的收入,导致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关系紧张对立。

建议改封闭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发挥当地政府与社区和居民的共同作用,使当地社区和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物种的管理与决策工作。建立起当地群众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结合起来的开放式管理机制,把保护生态环境变为社区群众在经济活动中的内在主动的行为。建立起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开放协作机制,形成一种对外开放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保护区才能获得持久、良性和健康的发展。

■全国政协常委,甘肃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郭层城:自然保护区范围需精准划分、科学调整

在对甘肃省酒泉市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研中发现,受当时技术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以及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一些保护价值不高的区域被划入保护区。如地处肃南蒙古族自治县的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白唇鹿、野牦牛、藏原羚等高原珍稀野生动物保护为主。保护区内有两个乡镇(社区),生活着大量牧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他们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很强。区域划分未能充分考虑牧民草场问题,致使保护区功能区与牧民草场发生重叠。加之南疆公路从保护区穿过,也会产生一定的矛盾。

保护区的划分,应既要发挥其动植物保护的主要功能,也要合理兼顾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

国家环保部和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划分范围不准确或者需要作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精准勾勒,科学调整,合理划分。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积极开展社区共同管理自然资源的新模式,通过适度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寻求实现社区发展与资源保护协调统一。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破解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困境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白鲟、达氏鲟、胭脂鱼等及其产卵场。近年来,由于水电开发和过度捕捞,这些特有鱼类呈下降趋势。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规与现实不相适应;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辖区划分不清晰;保护区建设资金不足。

为了有效遏制保护区资源衰退趋势,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长江大保护的目标,建议:

一、 由农业部制定《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河道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定期编制保护区保护行动规划,重点加强保护鱼类关键栖息地修复和关键物种的种群恢复。建立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基金,通过转产安置、生态扶贫、社保兜底等政策和形式,力争2—3年内全面完成保护区渔民退出。

二、 鉴于保护区流域跨省、跨界的特殊性,组建国家层面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规范并明确事权、人事权、财权,转变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方式。省、市、县设置相应机构,专职承担日常巡护和监管。鉴于执法权对保护区管理至关重要,保护区管理机构与渔政部门合署,并明确所在渔政部门的管理职能。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保护 生态 保护区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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