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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贩卖“大壳粉”调料 暗示罂粟偷偷卖

2016年09月25日 09:1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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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说明书上的检测步骤和要求,记者取出部分“大烟壳粉”,在热水中浸泡一段时间之后,用试管抽取部分样品清液,滴了两滴在检测卡的样本孔中。不到半分钟,检测线便逐渐显出淡淡的红色。在重复检测了一次之后发现,两次结果均呈阴性,即说明这包“大烟壳粉”中并没有罂粟成分。

本版文并摄/见习记者 蒋若静

专家

难以定性是否违法 游离于监管灰色地带

对于调料包装标注“大壳粉”暗示罂粟的行为如何定性,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邱律师告诉记者,首先,买卖罂粟壳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国家对于罂粟籽、罂粟壳的生产、经营、使用均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其次,产品外包装与实际产品内容应当真实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也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而这包“大烟壳粉”包装上的罂粟花图案及其产品名称的操作手法,显然与广告法的规定相背离。

邱宝昌说:“这包‘大烟壳粉’上的外包装上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说明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许可认证的。但是产品名称又叫‘大烟壳粉’,中间用烟雾图案替代,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罂粟,这种宣传方式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罚的话,它确实又没有卖违禁品,如果定义其为虚假宣传,但它又不是真的‘大烟壳’,其实这种行为游离在了违法和不违法的灰色地带,很难界定。因此,国家有关方面应该对这种食品的外包装和名称有所规制。”

相关规定

1998年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罂粟壳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禁止在食品及烹饪中添加罂粟壳。国家指定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为罂粟壳的定点生产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罂粟壳的生产活动。

2005年

我国颁布《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

2008年

卫生部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罂粟壳属于第一批中的第17种,被列为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2014年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指出食药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麻辣香锅店等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检,凡发现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2015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编辑:秦云

关键词:北京商贩 大壳粉 罂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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