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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家暴需做好证据搜集 9旬老母申请保护令被驳回

2016年11月15日 10:51 |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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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护令需要多项证据

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周侃介绍,《反家暴法》实施至今,南京法院系统已经受理了55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其中做出裁定的数量为31件,驳回的7件,主动撤回申请的有17件。在裁定的31件中,有20件是妻子对丈夫提出申请的,其余都是长辈对晚辈、儿媳对公婆、丈夫对妻子等情况。“很多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认识误区,以为一申请就能做出裁定,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周侃说,这主要是指证据而言。

记者获悉,要证明自己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最少要提交以下一项或多项证据:1、伤情照片或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2、亲友、邻居或村(居)委会成员等作出的证人证言;3、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接处警记录、询问记录、讯问笔录或民警证言;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5、信件、录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6、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法院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应当签发保护令,以及在多长时间之内签发保护令,但最长不能超过72小时。保护令一旦签发,违反者将面临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双刃剑”属性促使法官谨慎判断

“现实中,取证存在很大问题”,周侃说,家庭暴力是一种动态的情况,某时某点的状况,并无法证明家庭暴力真的存在,有时一方说脸上的青肿是被对方打的,而另一方则说是对方自己不小心撞的,这就很难说清楚。而正是针对大量的这种说不清楚的情况,法院才联合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实施细则,通过多方面的证据配合,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真实状况,以增强做出人身保护令的准确性,所以,法律也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提交后,法院最长可以有72小时的时间做出判断。

周侃还说,人身保护令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一旦做出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就意味着家庭暴力确实存在,那么判决离婚的必要性就大大上升。而如果遭受暴力侵害的一方不愿离婚,法官就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周侃说,尤其是女性,“当初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是她,到法庭上不愿离婚的还是她,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此时判离还是判不离,是一件伤脑筋的事情。”

此外,还有人想利用保护令作为离婚的筹码,这就有滥用权利的可能,而一方滥用了权利,势必意味着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对此,法院也会在受理申请时认真审核,会考虑事态的发展和变动,其目的就是为将来的处理留下回旋的余地。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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