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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盗版严重 官方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

2016年11月15日 11:25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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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通知》按照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在传播文学作品中的特点、功能和作用,主要规范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如起点中文网、掌阅书城等;另一类是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如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通知》针对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明确了各自应当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该负责人指出,针对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通知》明确其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文学作品。

针对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规定,因其不直接提供网络文学作品,《通知》根据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规定了与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不同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侵权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网络服务商须建四项工作机制

据该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网络服务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好法律义务,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侵权处理机制、版权投诉机制、通知删除机制和上传审核机制。

《通知》第2条规定了侵权处理机制。无论是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还是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都要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加强内部版权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最基本的义务。

《通知》第4条规定了版权投诉机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通知》第6条规定了通知删除机制。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服务平台显著位置载明投诉方式,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

《通知》第8条规定了上传审核机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履行好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说,四项工作机制实现了版权投诉处理有入口有出口,有投诉有应对,有审核有删除,从而确保在制度建设层面覆盖网络文学作品传播的全流程,在实际操作层面确保处理侵权纠纷有途径无死角。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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