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沸点 沸点

“双11”四大乱象:先涨价后降价 抽中大奖被取消

2016年11月18日 21:58 |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分享到: 

刚过的“双十一”,不少人都开启了“买买买”模式。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看似优惠多多的促销背后,其实隐藏着不少陷阱!

“双十一”促销背后究竟有多少乱象?如果遭遇了消费陷阱,你知道该怎样维权吗?

乱象一:先涨价后降价

今年“双十一”前,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多部委相继出招,对“双十一”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然而央视记者发现,一些商家打着“双十一全年最低价”的旗号却利用促销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仍然存在,在微博、论坛等各大社交网站上,很多消费者都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投诉。

1

△网友微博爆料截图

一名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自己在天猫一家箱包旗舰店看中一款双肩皮包,当时卖298元,11月9日调价到539元,双十一当天售价又降为485元。这款背包为什么在短短几天内就有这么大的价格波动?央视记者电话联系这家店铺询问,而电话里卖家并不愿意对先涨价后降价的事情做出解释,而是问记者看中的是哪一款包,可以以之前200多的价格卖给记者,并表示,如果有其他消费者发现这个包之前卖200多,而现在在双十一期间花400多元买了,也可以给退差价。

然而有多少消费者会发现这个价格背后的猫腻呢?如果消费者没有发现,是否就意味着白白花了冤枉钱呢?商家的这种行为算不算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呢?面对记者的质疑,商家始终搪塞,坚称定价是自己的自由,而当央视记者问询商家是否知道工商总局等部委要求“双十一”促销不得先涨价后打折降价的规定时,商家直接回答:“我们是有改价的自由的,这个市场经济就是这样,不是说工商局怎么说就怎么做。”

-

△涉事商品

对此,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表示,在促销期间,如果你虚构了降价、降价理由、优惠打折,去诱骗别人来购买,这就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这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当中第七条是明确规定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也表示,经营者如果在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过程当中出现价格欺诈的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的规定,其应该向消费者赔偿四倍,即退一倍然后赔三倍。

邱宝昌还表示,消费者维权,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向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这种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还有法院的判决。葛友山则鼓励大家积极维权,让“双十一”等类似活动中的价格欺诈行为能得到规范,这样大家都能真正得到实惠,消费者的权益能得到保护。

乱象二:最低价促销陷阱

11月初,安徽的胡小姐在天猫一家店铺里看到一款手机正在进行“双十一”前的预售活动,这款手机平时售价为2499元,店家宣称,如果参加预售活动只需交99元的定金,就能抵扣200元,也就意味着这部手机只需要付2398元就可买到手。商家还表示,这是在“双十一”前提前降下的优惠价格,买贵必赔。胡小姐立刻交了99元的定金预定了这款手机。

按照规定,胡小姐交完定金后,需在“双十一”凌晨1点至24点交纳剩余尾款,但让她惊讶的事情发生了:“双十一”这天,这款手机在该店铺的销售价竟降为2299元,而且当天这家店铺还发出大量优惠券,只要消费满2000元就可以得到200元优惠券,也就是说,“双十一”当天买这部手机,实际只需要付2099元,比当初的预售价低了近300元。

胡小姐注意到,今年“双十一”期间,天猫对相关店铺的预售活动有着严格的要求,多次明确规定“双十一”正式活动价不得低于官方预售活动价,但这家店铺明显违规了,胡小姐觉得受到了欺骗,于是要求店铺按照当初“买贵必赔”的承诺补偿差价。

但这家店铺的客服表示,只能给胡小姐补偿优惠券,而不能退还多掏的300元现金,这让胡小姐觉得不公平,因为自己当初多掏的是现金,不是优惠券,商家的补偿并没有弥补自己的损失,也不符合等价赔偿的原则,而且要用掉这些优惠券还要再次进店消费,胡小姐认为这是强迫消费。央视记者在一家投诉平台上看到,已有44多人就同样的问题对这家店铺进行了投诉。

对此,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表示,明确具体的商业广告可以视作要约,消费者购买后,要约和承诺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结果最后一比价格有差别,那商家就应该补偿,不补就是严重违约。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也表示,该经营者应该把消费者损失的300元钱如实地退给消费者,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保护了整个行业的利益,否则将来消费者都不选择这种方式促销了,这种市场就不存在了。

乱象三:抽中大奖被取消

沈阳的孙女士在“双十一”凌晨从京东商城手机APP成功付款了一单商品,随后京东手机APP发来一个抽奖通知,叫百万现金福利免费送活动,没有抱什么希望的孙女士却抽中了一部iphone7plus 32G的手机,并根据页面提示填写了收货地址,提交后收到通知称手机将在60天之内发货。

-

△孙女士收到的中奖通知

孙女士前后两次将中奖信息截图发给京东在线客服进行确认,两位京东客服都告诉她中奖信息是真实的。然而令孙女士没想到的是,仅过了半天,在没有通知她的情况下,中奖信息被自行更换了,所有的奖品都变成了优惠券,她中的iphone7 plus大奖也被取消了。给京东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称此前的中奖是前台的系统原因导致显示错误,商品无法给发货,只能帮申请200元的京券。

孙女士表示不同意,然而客服表示,此次系统错误已向工商部门报备,不同意也没办法。

-

△中奖信息前后对比

在多次沟通后,11月15日上午,孙女士接到了京东客服的电话,被告知补偿200元京券就是最后的方案。

对此,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表示,如果经营者单独改变了中奖的品种、金额,是种违约,而如果其为了促销,不是对某一个人,而是广而告之中奖了,实际上是以中奖作为诱饵欺骗很多的人来购买,这就是一种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是欺诈消费者。这种情况,中奖的网购消费者都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去履行,把中奖的手机支付给自己,而如果经营者构成欺诈,则可要求承担三倍的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也表示,经营者的客服已经跟消费者确认她中奖的消息,实际上双方已达成了中奖意向,就是合同已经达成了,该案例中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要求提供承诺的苹果手机,她的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葛友山还表示,这个案例是经营者以一种虚假的中奖方式引诱消费者去购买,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对其它公平竞争企业是一种不当的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虚假宣传,经营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乱象四:七日无理由退货难落实

北京的陈先生11月8日在苏宁易购的一个店铺为朋友小陈买了一台价值5888元的iphone7手机,9日到的货,10日小陈拿手机自拍的时手机突然黑屏了,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卖家询问情况。

-

△陈先生购买的手机

网络客服的回复让陈先生很不满意,他又拨通了客服电话,然而先后拨打了20多次电话,客服每次回复都是让陈先生等待处理。

到11月11日,客服给出了这样的回复:退可以但是要开一个检验单。随后客服给了陈先生4个地址,告诉他只有去其中1家开了检测单才能退,否则就只有没有激活的手机能退货。陈先生表示,如果没有激活手机又如何知道手机黑屏呢,商家无疑是给消费者出了一道逻辑上的悖论。

=

△苏宁易购的手机广告页面

客服给的4家检验单位都拒绝了陈先生的检测请求,原因是陈先生的手机并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必须是三大运营商的合约机才能做检测,而陈先生的这个手机属于裸机。后来其中一家给陈先生开了个手写的单子,但去与苏宁沟通时客服并不认这个单子。

-

△一家检测机构开的手写单子

见去检验机构送检的这条路走不通,陈先生决定去苹果的线下直营店碰碰运气。去的苹果直营店直接给陈先生开了一个机打的单子,证明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苏宁客服依旧不认可这份证明。

-

△苹果线下直营店开具的证明

眼看着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就要过去,陈先生很是着急,天天查询如何退货。最终,在陈先生不懈努力下,11月15日,也就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最后一天,苏宁终于表示同意退货。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得非常明确,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享有7日之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除了先后预付的、定制的、在线的数字商品以及交付的期刊和商品性质不易退货的情况,且事前经过消费者同意不能退货之外,其它的都是可无理由退货的,而不是说还要让消费者去鉴定合格不合格,不管你合格不合格消费者都可无理由退货,商家不应该跟消费者讨价还价,不应该设置种种障碍。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也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比如汽车、计算机、家电包括手机等大宗商品,销售之后6个月之内出现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应该是在经营者,经营者应该举出证据证明他的产品是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这种大宗商品的时候,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去维权,因为他的权益是有法律保护的。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双11”先涨价 后降价 抽中大奖 被取消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