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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一行长履新仨月就腐败 律师:他是被害人

2016年12月22日 16:20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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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告人不算“被害人” 判刑3年3个月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实,南京银行是国有参股的有限公司。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毛国正身为在国有参股公司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毛国正明知葛某与吴某合作做生意,并为葛某朋友徐某经营的扬州美自达商贸有限公司办理在南京银行扬州邗江支行500万元的授信贷款,亦收受前述人员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毛国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亲属已代为退出部分赃款,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毛国正属于意志薄弱陷入“圈套”,自己也是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2016年9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毛国正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

解读:并非五大银行职工 为何也算受贿罪?

记者(ID:fzwb_52165216)注意到,毛国正被抓获时,政法机关作出的罪名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检方公诉时,罪名已经改成了受贿罪,最终法院也是按照受贿罪给毛国正定罪量刑的。

对此,承办过大量刑事案件的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表示,从案情来看,被告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他分析说,南京银行系国有参股公司,南京银行扬州分行行长室成员参加的行长办公会议是贯彻上级重大方针、部署、讨论、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的会议,是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毛国正担任南京银行扬州邗江支行行长职务,经南京银行扬州分行行长室研究确定,并报南京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审查同意,由南京银行扬州分行决定聘任,且其在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由此可见,毛国正系由相关国家机关审查核准,并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研究决定,代表该组织在国有参股公司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而从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比受贿罪要轻不少。

关于受贿罪,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受贿3万元即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金额为“6万元以上”,而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

延伸:被判罚金接近受贿总额 受贿买来的房还跌了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涉案的扬州市新港名仕花园小区的房屋,总价141.405万元,面积143.12平方米,即单价为9880元每平方米。

而根据房天下网站扬州分站的显示,2014年,是新港名仕花园小区房价的最高点,之后价格逐渐下跌,目前单价为9000元每平方米。

根据法院认定,毛国正的受贿总金额为96.405万元,这笔钱根据法律规定是毛国正是需要全部退缴的。同时,毛国正还被判应缴纳罚金85万元,数额接近受贿总金额。

它与受贿总金额相加,为181.405万元,即使是卖掉受贿买来的房子,也不够支付。

陈楠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受贿罪的被告人可以并处罚金,并处罚金刑,有利于震慑犯罪、惩治犯罪。

罚金数额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的,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法官在裁量罚金数额时也会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受贿罪被告人的罚金处罚方面,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罚金数额规定。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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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毛国正 腐败 原南京银行扬州邗江支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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