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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能否铁腕治污?

2017年01月20日 14:48 | 作者:梁天韵 卢国强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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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如何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18日揭牌成立,警力编制150余人,设置环境保护、食品药品、旅游和机动等4个支队,北京“环保警察”正式亮相。

“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打击查处涉及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配合市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提供执法保障。”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副总队长蓝洋介绍,“环保警察”将依据刑法、治安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

蓝洋介绍,对于环保等部门移交的案件,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由环食药旅安保总队环保支队受理侦办;对公安机关发现和群众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可以自行侦办,不构成犯罪的,转交行政部门处理。

记者梳理发现,自2013年6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多个省市开始探索公安、环保联合执法。其中,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等地在省一级层面成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警察队伍。

“自从和环保警察一起出勤,就基本没再吃过‘闭门羹’。”河北保定一名环保局工作人员说,“以前执法检查时,遇到企业阻拦或者大门一关,受制于权限,我们不能强行进入,只能找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叫门,或者报警请求公安支援。但往往等到大门打开,人也跑了,违法排污的证据也没了。有警察在不一样了,面对抗法行为,可以采取硬性措施。”

除了有效提升执法力度,“环保警察”还加速了案件移交、证据鉴定等办案流程。

据了解,广东佛山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2014年10月成立,将检测鉴定环节进行压缩。以往需省级检测部门认定后才可以作为立案依据移送公安部门,过程往往长达20天。调整后,环保部门48小时内出具鉴定意见,可能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认可相关鉴定意见,同时移送公安部门。

如何更好发挥“环保警察”的作用?

受访的环保工作人员和专家表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多地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但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仍处于探索阶段。

蓝洋表示,由于环食药旅安保总队刚刚成立,北京警方与环保部门的工作划分和职责规范仍在进一步完善中。“下一步,将加大与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配合力度,建立健全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鉴定检测、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环境案件具有科学技术性强的特征,例如,如污染源是什么、污染物是什么、达到什么标准称之为污染,都需要专业判定。”王灿发表示,建立专门的环保警察,使得原来分散在公安部门各处室的环境案件侦查办理职能,统一到一起,但需要进一步提升这一队伍处理环保案件的专业能力。

王灿发表示,除了配备检测仪器等专业设备,应加紧对进入环境警察队伍的警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此外,对于公安机关自行侦办的环保案件,也应该同时引入专业环保技术人员参与。

“我国环境法越来越严密,入罪门槛越来越低,环境案件数量增加,需要专门的机构执法。但并不是说所有事都让环保警察去管。”王灿发说,从此前已成立环保警察的浙江、广东等地情况看,每年都有几百起环境刑事案件。“如果被查企业撕了封条或转移了设备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动员警力。”

对于一些地方反映的环保警察人事编制紧张问题,王灿发建议,新增编制的同时可以从刑侦、森林公安等队伍中抽调人员进行补充,同时对其进行正规化和程序化构建。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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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保 执法 环保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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