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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群众切实感受公平正义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革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调研综述

2017年02月06日 10:00 | 作者:王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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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观点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齐续春:

司法体制改革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和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甘肃省政协原主席陈学亨: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在一些基本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全国统一,这就需要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强化对各地试点操作的引领。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

防止司法权行政化与防止司法权地方化同等重要,因为它们都会妨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遵循依法原则,改革于法有据,应该成为底线。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廖长城:

要建立与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相对应的法官职业责任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

要明确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性的,除经法定程序,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抗裁判或终止其效力。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河南省委副主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

将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权列出权力清单,明确哪些权力可行使、怎么行使。独立审判不等于孤立审判,有效的监督制约还是很有必要的。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汤维建:

巡回法庭的法官应当实行以案派人、案结人回的派遣制度,使巡回法庭的法官不断流动,避免固定化。


全国政协委员、中交建集团原董事长周纪昌: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可以使司法人员免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和干扰,依法履行职责。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钟晓渝:

司法机关权力分配的总原则应该以“建立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为目标进行科学的权力划分,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应该严格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使司法的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形成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权力结构关系。

编辑: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