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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子生下孩子 被37岁的外公狠心遗弃机场

2017年02月15日 14:26 |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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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称,1月31日,他先将女儿送回了贵州;2月10日,他又去玉环县人民医院接了女婴出院,然后搭车来到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到机场后想到自己无力承担女婴未来的医疗费,犹豫再三后将女婴放在该机场国内候机楼北侧电瓶车停放点。

之所以选择放在机场,沈某称是因为机场来往的人比较多,想着会有好心人抱走女婴照顾。

随后,记者联系到玉环县人民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其表示女婴的确患有疾病,具体病情不方便透露。

昨天下午,记者从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大队处了解到,沈某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警方依法对沈某处以警告处罚。

据了解,今日沈某将到市儿童福利院领回外孙女,并带她回贵州老家。

律师说法

情节不同处罚力度不同

发生在龙湾机场的弃婴事件,再一次让人们对于遗弃行为是否构罪产生关注。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洁表示,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分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一是对于遗弃婴儿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部门对行为人处以拘留或警告;

二是对于遗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应当以遗弃罪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罪与非罪,关键是看情节是否恶劣。如因遗弃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或重伤的,可定罪量刑,如将孩子遗弃于危险之中,让其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将婴儿放置在无人经过的角落,比如将孩子放置在纸箱里顺河漂流等行为均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从本案来看,孩子的外公将婴儿放在机场人员来往较多的公共场所,目的是想将抚养孩子的义务转嫁给他人,对孩子的生命健康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所以本案的行为人存在遗弃行为,但不构成遗弃罪。但是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亦应受处罚。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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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7岁女子 生下孩子 遗弃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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