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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专兴: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工作要“无缝衔接”

2017年03月09日 21:33 | 作者:张磊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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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张磊)“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的重大创新,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专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这一改革背景下,如何做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工作衔接,确保案件办理有序、顺畅,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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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根据《试点决定》,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朱专兴委员指出,由于相关决定和方案均未就检察机关收到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后如何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为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工作上的有效衔接,应当尽快研究明确以下问题: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是否要进行立案审查,是否直接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强制措施如何转换衔接,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何使用,发现违法调查行为如何处理等。

朱专兴委员建议,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后,检察机关可以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统一负责与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衔接,并搭建起合法、合规、合理的衔接机制。具体就是建立立案审查机制、强制措施衔接机制、证据使用机制、办案协助机制、相互制约机制。

“实施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才能真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朱专兴委员说。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监察委员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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