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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

2017年03月27日 10:34 | 作者:郭一鹏 于英杰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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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车友有过这样的经历:车子开得好好的,没急刹车没变道,突然被一辆电动车从后方撞了;车子原本停在泊位里,却被骑车人从侧面刮了;私家车停在自家门口,一人骑电动车直接撞上去,最终还被“撞死”了……日前,类似事故接连发生,导致“撞车人”或伤或死。按法律规定,开车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觉得无法接受。那么,这样的“锅”车主们背得冤不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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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停在自家门口居然“撞”死人

最近,江阴的私家车主陈先生觉得很委屈,他那辆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被索要巨额索赔。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

岁末年初聚会多,喝酒当然是在所难免。这天晚间,江阴某镇居民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动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1点多,田间村道光线昏暗,朱某喝得醉醺醺,不慎撞到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轿车。不幸的是,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其中明确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是在夜间醉酒之后驾驶电动车,未及时察明车前情况,撞到停放在水泥场地上的轿车,从而造成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驾的朱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作为死者朱某家属坚持认为,私家车主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他停车位置不当。据此,他们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尽管陈先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陈先生已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院裁定,由保险公司赔付死者亲属10万余元,驳回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陈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已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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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责任 先生 承担 事故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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