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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

2017年03月27日 10:34 | 作者:郭一鹏 于英杰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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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车子临停路边也“撞死”了人

与江阴这起蹊跷的“撞死人”事故类似,常熟也曾在近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故,同样发生在夜间,发生在乡间道路上,过程很相似——

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开着自家无牌四轮机动车在常熟某村的道路上行驶,因夜间下雨,光线不足,这辆车的前照明灯又不符合技术规范,加之他当时也疏于观察,与张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中型货车发生追尾。后来,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治身亡。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赔偿问题没谈拢,徐某家属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40余万元。

张某到庭后觉得一肚子委屈,他陈述,自己是做货运生意的,因近年生意不好,为节约成本,就未购买商业险。再说,当时货车是停在路边,是徐某观察不到位,自己撞上去的。

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万元,张某赔付原告14万元。

再来听听法律界人士怎么说

这两起事故一比较就会发现,虽然都是撞上停在路边的机动车导致人员死亡,但在事故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上,还是有不小差别的。其中,对于常熟这起事故,车主张某把车辆停在路边,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交警认定其承担有限的次要责任。据此,他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多大的争议。

而对于江阴这起事故,车主陈先生夜间把车停在自家门口,没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朱某因醉驾导致事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陈先生不担责任。但就赔偿而言,陈先生却被法院认定,要承担一定责任,他觉得很冤枉。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后,网上也有不同声音,认为法院判错了。这是什么缘故呢?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庆涛律师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多大问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陈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条重要原则,也就是第76条规定的对机动车一方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损害了,哪怕交警认定他没有丝毫过错,也得承担上限10%的赔付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蔡庆涛说。

然而,包括陈先生投保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人士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该案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因为这一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体到该案,陈先生早已把车停在了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应该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尽管根据法院判决,最终是由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但对陈先生而言,他在第二年的保费会因此上浮,财产损失还要转嫁到车主头上。此外,陈先生的车辆被撞也造成了车损,还要没有任何过错的陈先生来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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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责任 先生 承担 事故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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