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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受让债务350万元 法院:妻子未受益无需担责

2017年03月30日 14:19 | 作者:张柄尧 |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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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高法新出台的补充规定,代理律师紧急向法庭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补充代理意见中,律师表示,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即将办理离婚登记时间段内,刘强无偿代群英公司承担债务,极不合常理。另外,庭审中,包括刘强、群英公司等均未到庭。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补充代理意见中,代理律师认为,补充规定和通知均生效于本案判决之前,对本案具有拘束力,依法应当予以适用。

未受益

法院判决女方无需担责

今年3月,武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明确,刘强以个人名义从群英公司处受让债务,其并未实际获得借款,没有证据证明林妃、刘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刘强受让债务而获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强受让债务为刘强、林妃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同样是武侯法院,去年也有一起受让之债引发的诉讼。2012年、2013年期间,胡华一共向李果借款100余万。此后,胡华、李果、胡天三人签署协议,因胡华无力偿还,前述债务转由胡天承接,胡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胡天未能清偿后,李果将胡华、胡天以及胡天之妻王云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共同偿还。(2016)川0107民初4877号判决书显示,因债务发生在王云、胡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云需共同清偿。

罗莎律师表示,将两起案件进行比较或意味着,自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和通知后,夫妻共债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了一定变化。“开始审查实质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通知和补充规定出台以后带来的重要变化。”

不过,罗莎也表示,此案和一般的夫妻共债差异之处在于,这是无偿承受债务,“解读《婚姻法》41条以及最高法出台的补充规定和通知,立法原意和最高法意见其实还是一致的,那就是夫妻共债是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基础。受让之债,相对而言更容易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非受让之债,要求当事人对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加以证明,难度是非常大的。”(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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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丈夫 法院 妻子 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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