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 要闻

公办资源换名校品牌 衡水一中分校办学模式被指违规

2017年04月15日 08:24 | 作者:王煜 | 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1120814257_14922136774791n

由出资方广州高新集团与嘉兴港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注明教师来源。

焦点

1

公办教师能否赴民办校任教?

平湖市教育局回应,可带编聘用;专家表示属于“打擦边球”

一名平湖当地教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合作协议中“选聘部分带编带薪(基本工资)教师进入民办学校任教”一项,引发当地教育界议论。

对此,平湖市教育局回应称,此举系为“鼓励民办教育发展”。通过公开选聘进入民办衡水一中平湖学校的公办教师,将执行“带编聘用”,即保留事业编制,人事关系仍归原学校,领取地方财政下发的基本工资,绩效部分则由校方负责。

实际上,多年来,公办教师能否进入民办学校任教,一直处于争议中。教育专家熊丙奇表示,目前尚无专门法规对公办教师任职民办学校进行规定,因此衡水一中平湖学校此举,属于灰色地带。

熊丙奇介绍,本世纪初,在教育改革背景下,不少公办学校改制成民办学校。为了“稳定教师队伍”,对这部分民办学校采取保留教师事业编制,并给予政策优惠,因此这部分由公办改制而来的民办学校,被称为“民办公助”学校。“民办学校里有公办教师这一现象,在部分地方就保留了下来。”

在熊丙奇看来,“民办公助”属历史遗留问题,而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作为一所新建学校,采取上述措施,属于“打擦边球”。

焦点

2

平湖分校设立程序是否合规?

专家称利用国家财政经费涉嫌违规;当地教育局未作回应

在上述“合作协议”中,平湖当地以乍浦高级中学的教学资源,置换衡水中学(衡水一中)的品牌。熊丙奇认为,从设立程序看,涉嫌违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母体衡水一中系民办学校,而乍浦高级中学则为公办学校。乍浦中学以校舍等资源建设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从事实上看,属于“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按上述合作协议规定,向民办学校提供相关经费,已属于“利用国家财政经费”,选聘公办教师任教,已“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处一校园,已违反“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熊丙奇看来,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设立程序涉嫌违规,其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对其违规办学的纵容。“地方希望以这样一所学校拉动新区建设。”他表示,平湖当地以“鼓励民办教育”为由,给予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以远超一般民办学校的政策优惠,“让这所学校既有公办的体制保障,又有民办的灵活性,对于其他民办学校是一种不公平。”

对此,新京报记者联系平湖市教育局,对方表示分校设立按程序走,是否合规未作回应。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秦云

01 02

关键词:名校品牌 衡水一中分校 违规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