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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让民法精神通过普法深入人心

2017年04月18日 08:56 | 作者:刘武俊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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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认真学习宣传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学习宣传民法总则,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总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民法总则作为推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和“七五”普法重要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和具体宣传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民法总则宣传深入开展。

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民法总则是一部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民事法律,堪称“七五”普法的重头戏,普及民法总则不仅要普及民法知识,更要大力弘扬民法精神,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和行为标准。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民法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被称作“万法之母”。一个人从摇篮到墓地,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这部共206条的民法总则,将必然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将呵护每个中国人走完一生。有了民法总则特别是民法典,13亿中国公民的生活之路将走得更安全、更踏实、更有尊严。

例如,胎儿的权利在娘肚子里就开始受到民法总则的呵护。根据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依法确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保障胎儿的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民法总则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日常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又比如,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规定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今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比父辈有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的普法宣传要抓紧时机、创新形式,既要集中宣传也要形成常态化的日常普法,努力提升普法实效。目前离民法总则的正式实施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段宝贵的普法黄金时段,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学法的有利氛围。期望通过扎实深入的民法总则普法宣传,向全社会普及民法知识,弘扬民法精神,使民法总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导向深入人心,融入全体社会成员的血脉之中。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刘武俊 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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