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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标准化法引领创新发展

2017年04月27日 22:46 | 作者:王优玲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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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题:修订标准化法引领创新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眼中的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新华社记者王优玲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7日分组审议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表示,标准化水平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创新发展的引领和推动力量。现行的标准化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标准化法修订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

吴恒委员说,重视标准及标准化对我国从制造大国走向制造强国,强化我国在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话语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修订标准化法与我国实施的‘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制造业振兴规划相衔接。”赵德明委员说,如果没有国家统一的、权威的标准化水平的提升,我国目前所处的“制造大国”就不可能顺利上升到“创造大国”。

方新委员说,当前标准化体系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很多标准缺失,面对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业态、新产品的不断涌现,我国的标准跟不上,比如电动车、防雾霾口罩、空气净化器等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标准政出多门,标准内容的交叉重复矛盾甚至冲突都是存在的。“正是针对这个问题,这次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整合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

李安东委员说,标准是统一的技术要求,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科学性、前瞻性、引领性,因此,制定标准的过程也是一个科学技术研究和实验验证的过程。建议在第2章标准的制定中增加一条,对标准制定中的科研工作提出要求,将科学依据作为衡量标准的重要尺度;同时,明确国家支持标准化工作的创新发展。

梁胜利委员说, 此次标准化法的修订应当遵循我们已经处在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的历史背景,应该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互联网活动的行为标准,实施“互联网+”标准,应当对互联网平台活动涉及的相关标准的制订、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所提及。比如,电商如何规范运行,服务标准是什么,要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下来。

此外,对于如何规范企业公开标准行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刘政奎委员说,第34条中“企业未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标准”和“公开标准弄虚作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可以责令改正,后者不仅责令改正,还应进行处罚。(完)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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