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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员工超时工作成常态 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

2017年05月02日 09:28 | 作者:朱琳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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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五一”小长假,张小天还是没回成湖北老家。

一年多没见父母,他原打算利用这三天假期回去看看,可还是泡了汤。

打给母亲的电话中,他回不去的理由,还是那俩字:加班。

“我的‘五一’劳动节,可真是名副其实。”张小天向记者抱怨,两年前,他幸运入职北京市一家银行,虽然薪资待遇还不错,可他已感觉“身体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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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天的烦恼,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时福茂看来,和施行20多年未大修的劳动法有关系。

时福茂调研发现,员工超时工作、微信工作群不分工作日节假日狂轰滥炸,已成为不少企业的常态。“尽管很多企业存在超时加班现象,但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加班报酬标准,并没有涉及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保障及补偿机制。”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也注意到,很多企事业单位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员工加班,形成表面上的“主动”加班。“由于缺少严厉的罚则,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法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呼吁,急需对劳动法进行全面梳理完善。

劳动法20余年未大修

作为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人们无时无刻不在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之中。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

“这部法律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劳动立法空白。”李长勇指出,劳动法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里的劳动权,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平等适用劳动法,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近些年来,有关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和讨论不断高涨。专家们提出,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科学地修改和完善劳动法成为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或修订了多个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李长勇说,这些为劳动法的修改摸索了道路、积攒了经验。

“2007年被业界称为劳动立法年,因为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密集出台。此外,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颁布。”李长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为修改劳动法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符合和适应市场要求的新型劳动就业关系、用工方式、工资分配及社会保险等制度也已基本形成,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已逐步清晰。

劳动立法互相“打架”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在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尽管从颁布的先后顺序来看,该规定构成了对劳动法相关问题的修改,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属于下位法,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属于上位法,但人们普遍执行和遵守的却是下位法,造成了法律适用规则的混乱。”李长勇说。

为避免产生此类冲突,时福茂建议修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工时制度,便于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合理地确定工时制度。

而对于如何打破“加班潮”的问题,时福茂认为,首先要在修法时对加班行为予以细致规范,着重突出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并根据劳动强度等确定相应的补偿机制。同时,打通举报通道,实行举报奖惩措施,劳动者还可向工会组织或劳动仲裁机构反映。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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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法 劳动 工作 劳动者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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