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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发布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表面化”仍存在

2017年05月09日 10:51 | 作者:王亦君 |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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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登记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日前发布了2016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

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的北京四中院是改革试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以北京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是其受理案件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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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北京四中院2016年全年登记立案数的28%,与2015年相比,这类案件实体败诉率大幅下降,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合法化。但《报告》也显示,行政机关依然存在信息审查不细致、信息公开表面化等问题。

到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满9年。这部行政法规旨在打造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倒逼行政机关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开辟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近10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尝试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推动了这项制度的完善,但信息公开范围不够大、不公开事项规定模糊、行政机关裁量空间过大、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介绍,通过司法审查发现,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存在四方面问题:

有的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信息时,存在未进行必要的查询、检索工作,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理由说明不充分或欠缺等问题。

以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述不清晰、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为由,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将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释明义务和给予当事人的更改、补充的权利作为终局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存在程序性瑕疵。

信息公开存在形式化、表面化的倾向,开辟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后未投入充足的人力和时间进行管理,未能保障申请人通过该途径获取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或者由于行政机关内部信件转办和管理系统的延迟导致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的答复超期,损害申请人的信赖利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申请表的审查不够细致,信息公开答复遗漏应当处理的申请事项,未全面对应原告的申请事项,对此项内容是否存在以及能否公开未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亦缺乏证据证明履行了必要的查询、检索义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北京四中院以“张强诉北京市顺义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来阐释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2014年11月27日,张强(化名)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顺义民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区向阳村全体超转人员名单、死亡超转人员名单和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

超转人员是指土地被征用后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北京市民政局曾发文称,超转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

针对张强的信息公开申请,顺义民政局答复称超转人员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张强不服,向顺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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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开 信息 人员 政府 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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