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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发布报告:政府信息公开“表面化”仍存在

2017年05月09日 10:51 | 作者:王亦君 |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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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政府复议后认为,顺义民政局收到张强申请后,采取公告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张强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但针对申请公开的死亡超转人员名单进行意见征询有悖常理,也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义务,责令顺义民政局重新答复超转人员名单。张强不服该复议结果,认为顺义区政府未就超转人员名单、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于是他向北京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顺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北京四中院审理认为:顺义民政局认为超转人员名单、死亡超转人员名单和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并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顺义区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此未予查清,被诉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顺义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查明,《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确立了超转人员公示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因此,公开超转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所必备的个人信息,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与超转人员一定范围个人隐私冲突的问题。应当考量对超转人员享受相关补助的社会保障属性,超转人员在获得社会保障的同时即让渡了部分个人信息。

该案中,张强请求顺义民政局公开超转人员名单、死亡超转人员名单以及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三项信息,顺义区政府复议时应就这三项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但未就超转人员名单、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遗漏行政复议应当处理的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顺义区政府不服北京四中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一方面,对超转人员的补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但另一方面,公开超转人员名单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存在隐私权与同村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冲突的处理,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必以享受利益方同意为前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飞点评说,该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间的冲突与权衡,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比例原则,决定是否适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在《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确立了超转人员公示制度的情况下,该案涉及的相关信息实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另外,被申请人对于是否制作或保存了死亡超转人员名单的问题,在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中并未予以说明。因此,针对申请人此项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适用全面审查原则。被诉复议决定仅撤销了《答复告知书》中有关死亡超转人员名单的答复内容,并责令顺义民政局重新作出答复,但未就超转人员名单、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遗漏了行政复议应当处理的事项。法院发现并指出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这一问题,正确地适用了行政复议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如何审查商业秘密?《条例》同样没有明确。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甚至有时会出现滥用。

北京四中院法官分析,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具有初步的审查判断职责,审查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对履行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审查判断职责的事实进行说明或举证,法院则应审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充分说明其认定商业秘密的判断依据与理由,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诉告知书应予撤销。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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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开 信息 人员 政府 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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