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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7年05月11日 20:53 | 作者:周佳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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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加强自身建设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推动党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行业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三名的,可本着行业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组织党组织活动,探索建立“功能型”、“复合式”等党组织。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鼓励党组织结合行业组织特点和职工群众需求开展活动,增强凝聚力吸引力影响力。行业组织党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及时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行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党组织参与行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机制,善于通过党组织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把党的意志主张转化为行业组织的决策行动。鼓励党组织负责人和行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倡党员行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结构合理、规模适中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严格按规定换届选举。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行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科学设置行业组织内设部门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行业组织不得强制文化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加强对自办网站和“两微一端”等网上平台的管理。建立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六、 强化规范管理

进一步明确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行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严格规范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成立,加强规划指导,压缩总量、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党委宣传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组织比照全国性行业组织从严审批。对于跨行业、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行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同时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控制。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企业网站等各类网站以及“两微一端”运营机构不得自行成立有相对固定组织机构的联盟、协会等全国性合作组织。

建立健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综合管理体系。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管理,对行业组织统一登记、依法监管、做好服务。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心组织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引导和推动行业组织成为政社分开、依法自治、权责明确的法人主体。对于承担特殊职能、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确需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行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责任,做好行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行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行业组织评估标准,完善退出机制。规范行业组织涉外合作与涉外交往活动,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依法管理境外行业组织在境内的活动。

依法处理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宣传文化、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治。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行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组织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依法取缔非法编印的内部报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行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各类媒体对行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报道前,应加强甄别,确认该组织的合法性,验证其是否具有民政、公安部门制发的登记证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不得对“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和非法在境内开展文化活动的境外组织进行宣传报道。网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督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关闭有关非法网站。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一般也不得在其他行业组织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所兼任的行业组织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本人无其他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到行业组织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行业组织。

七、 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行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指导,建立部际会商工作机制,对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展,狠抓任务落实。宣传部门、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民政部门加大登记审查、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力度,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行业监管责任,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外事、公安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委组织部门、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脱钩的行业组织党组织按照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归口管理,未脱钩的行业组织的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加强领导。

集中开展文化领域行业组织专项治理活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要对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进行摸底自查,对不具有全国性和行业代表性的以及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僵尸”组织,进行整合、调整,该更名的更名,该注销的注销,民政部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也要对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进行自查自纠,对长期疏于管理的予以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专项治理。治理工作完成后,将合规的文化领域行业组织信息在统一平台上公布列示。

严格工作纪律和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重大改革举措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批。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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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印发 《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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