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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松动,小口谨防变大洞

2017年05月15日 15:26 | 作者:易利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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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5月13日《新京报》)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开始实施。2016年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重典治乱”的效果由此可见。

近几年,尽管醉驾入刑的意见得到不断完善,醉驾行为也得到有效遏制,但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一直都有争议,而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该综合考虑醉驾的不同情节和情况,做到罪责相适应?如今,最高法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指出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有望松动,也算是对先前“争议”的一次回应,但同时,也可能会迎来另外一场争议。

当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正如人们所担心的一样,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如果掌握不好,可能会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如何把握界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尺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在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要制定一套严密的“界限”认定方法和标准,用制度堵住“打法律擦边球”的空间。其次,对于因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而免于定罪处罚的案例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避免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的行为发生。最后,要加强改革试点地区司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决查处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滥用职权等腐败、违法行为。执法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也要自觉保持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守住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底线,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执法办案,为新意见的试行保驾护航。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醉驾 驾入 入刑 松动 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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