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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披露于欢案检察机关调查详情

2017年05月28日 14:31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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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意见是依据调查和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法慎重作出的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在庭审前公布本案的具体意见?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入细致、全面客观的调查、审查和广泛听取意见,形成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这个意见是依据调查和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法慎重作出的。不提前公布,主要是考虑到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官需要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当庭发表意见,这体现了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基本要求。二审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使二审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提取了执法记录仪、处警记录等重要物证、书证

记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5月26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检察机关为什么认定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这是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是我们调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组会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先后询问了所有处警人员和主要的在场证人,提取了执法记录仪、处警记录等重要物证、书证,反复查看了案发地——源大公司的厂区监控录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对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经过调查,我们的结论是,案发当晚处警民警并不涉嫌渎职犯罪。

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是:2016年4月14日22点07分许,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员工报警称“有人打架”。22点17分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带辅警2人到达现场。处警民警联系报警人,电话未能接通。民警发现公司办公楼一层接待室聚集多人,遂进入接待室进行询问。室内双方均表示没有报警并各执一词,民警警告在场人员不准打架。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提出可能是外面员工报的警,民警于是准备出去寻找报警人。苏银霞母子打算与民警一同离开接待室,被讨债人员阻拦,民警再次警告不准动手。22点22分许,处警人员走出房间,源大公司员工(非报警人)上前向民警反映情况,民警听取情况并给副班民警打电话,通报“现场很多要账的,双方说的不一样,挺乱的”,通话记录和相关证据证实,副班民警表示马上开车过来增援。民警再次安排辅警“给里面的人说不能打架”。22点23分许,处警民警进入警车商量要不要给领导打电话,商量的结果是先不打,约40秒后处警人员下车往室内走,源大公司两名员工(仍不是报警人)继续向民警反映情况。22点25分许,接待室突然传出吵闹声,民警闻讯跑进室内,发现有人受伤、于欢手里拿着刀,民警立刻将刀收缴、将于欢控制住,同时安排打120电话,伤者同伴表示开他们自己车去医院更快。民警随后对现场及证据做了保护和固定。22点35分许,副班民警带2名辅警赶到现场。副班民警是从家中赶过来,大约在接到电话12分钟左右,这个速度也是比较快的。另外,公司厂区监控录像显示,警车到达现场后未再有任何移动。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编辑: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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