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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能否管住驴友脚步?或可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2017年06月13日 15:03 | 作者:蒲晓磊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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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政府靠收取救援费营利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在确定了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承担法定救助义务的同时,还对旅游者支付救援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王雷对此指出,旅游法的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安徽省旅游条例》中救援费用分担规则的上位法依据。

《安徽省旅游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否则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救援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

“驴友探险时应该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驴友遇险接受救援时须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应费用,上述规定体现了民法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协调统一的法治原则。”王雷对记者说。

刘思敏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限制驴友的探险,更多的是起到提醒的作用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收费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以此进行营利,而是要坚持‘参照成本,酌情收取’的原则,避免救援走向‘政府靠收费来营利’的极端。”刘思敏同时强调。

安徽省旅游局工作人员也对媒体解释,并不是全部救援费用都要被救者支付,而是让他们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至于被救助者具体需要承担多少,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确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震慑,不让驴友轻易进入没有开发的区域。

刘思敏认为,自付救援费的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旅游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包括什么样的情况下收费、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等等。

由于听闻和见过了太多的事故,所以高波格外理解这样的规定。

“通过立法进行明确,至少能让一些脑子发热的人有一定的顾虑,让他们在注意到法律规定的同时能意识到,违规探险带来的并不只是风光和荣誉,还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和丧失生命的危险。”高波说。

(应被采访者要求,高波为化名)

编辑:梁霄

关键词:有偿 救援 驴友 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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