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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个人地理信息安全:微博发图或泄露所在地

2017年06月14日 10:31 | 作者: 倪弋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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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个人地理信息安全的保护“法网” 

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看来,个人地理位置信息应纳入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范畴,同时针对网络运营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岳仲明认为,在新修订的测绘法中,更是通过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方等地理信息生产、使用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仅明确和强化了对个人地理信息的立法保护,还将此种保护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有机衔接,构建起日益细密的个人地理信息保护“法网”。

“目前我国法律中已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把‘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岳仲明进一步解释说,此外互联网地图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和网信部门,如有侵害公民个人地理信息的行为,都可按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最高达到一百万的处罚,也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网站,如果有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还规定了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行刑法同时规定了国家机关,包括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如将其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岳仲明说。

在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该司法解释将“行踪轨迹”纳入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列,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提升了刑法对侵犯个人地理信息犯罪的打击惩戒力度。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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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 地理 信息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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