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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入刑”第一案一审落槌 网售“小聪明”们还敢任性吗?

2017年06月26日 09:08 | 作者:陈晓波 张璇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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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标本意义”有几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炒信”已呈现职业化、专业化等特点,对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危害日渐突出。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出台多项举措予以严厉打击,而此前并未出现“刷单入刑”案例。那么,此案的“标本意义”有几何?

俞潇表示,从案件看,李某组建平台的目的为组织、引导甚至推动淘宝卖家进行虚假交易,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的宣传,其个人可以从中牟利,主观上显具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且系犯罪意图的提出、引发者,客观上也由平台会员实施完成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并且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要件,依法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关于量刑,根据两高有关解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俞潇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此案并不意味着一般的刷单行为都入刑。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发布虚假信息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李某组织他人刷单、发布虚假信息,并借此敛财,这是他被判刑的主要原因。

“过去打击刷单炒信主要靠行政处罚,但罚款上限仅20万元,一些不法商家有恃无恐。余杭区法院第一次将组织刷单者判刑,对刷单炒信相勾连的违法违法犯罪行为,势必将形成震慑,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环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浩说。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加宁则认为,发布虚假消息是指发布已存在的虚假消息,而李某组织他人刷单属于制造虚假消息,两种行为并不相同。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判决书生效有15天时间,期间不排除被告提起上诉的情况,此案后续走向还待观察。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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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刷单 入刑 任性 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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