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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017年07月14日 21:19 | 作者:周佳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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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十八届中央巡视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积累了宝贵经验,《条例》对巡视全覆盖有哪些新要求?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截至目前,十八届党中央共开展12轮巡视,派出160个组次,对277个地方、单位党组织进行了巡视,如期实现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兑现了党中央政治承诺,展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条例》认真总结巡视全覆盖的实践经验,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巡视全覆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完成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不是终点,而是新征程的起点,要深刻理解全覆盖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条例》关于全覆盖的规定。一是加强统筹谋划,制定工作规划,科学调配力量,确保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二是积极探索实现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灵活运用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等方式,增强巡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形式保证内容,综合用好巡视成果,加强巡视整改督查,在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问:《条例》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实行巡视制度,对此应该如何理解和落实?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权力集中、地位重要,既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第一执行者”,又是各个领域、系统的领导者,理应在增强“四个意识”上做表率,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密切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本领域、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条例》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目前,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党组(党委)要把巡视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巡视工作机构,完善巡视工作规则,规范巡视工作流程。党组(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听取巡视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党组(党委)书记听取巡视汇报时的会议材料要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党组(党委)要强化政治担当,紧密结合实际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正确把握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党的纪律松弛,“两个责任”虚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坚决防止“灯下黑”。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市县巡察,请问《条例》对市县巡察都作了哪些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执行?

答: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强化党内监督、完善巡视格局的需要,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探索市县巡察,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多次进行部署,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建立巡察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5个副省级城市全部建立巡察制度,336个市地、2483个县区开展巡察,工作成效明显。《条例》认真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系统总结巡察工作实践经验,要求“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同时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加强对市县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做到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市县党委要认真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坚持政治巡察定位,结合基层特点,着力发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脱离群众以及“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巡视监督向纵深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内容不断深化,新《条例》对巡视监督重点有哪些新要求?

答: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对照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第十五条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新的梳理和归纳,修改补充了相关内容。一是将原条例中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三是结合巡视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第一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中,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在第三项“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中,增加“任人唯亲、跑官要官”;在第四项“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中,增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这样修改后,既保持了相对稳定,又进一步突出了巡视监督政治作用,更加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请谈谈如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时明确强调,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对学习贯彻《条例》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部署,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断提高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水平。一是领会精神实质。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和干部培训计划,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实质,正确把握相关规定内涵。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阐释《条例》新精神新要求,全面介绍再次修改《条例》的背景和原则,交流学习贯彻《条例》的做法和体会,为巡视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是深入贯彻落实。要按照《条例》新精神,抓紧修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市县巡察工作实施意见。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按规矩办事、按制度用权,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巡视整改落实。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巡视工作,形成党内监督整体合力。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入贯彻《条例》,严格依照《条例》开展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政治巡视要求,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以巡视工作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完)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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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化政治巡视 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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