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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6名替考大学生未被起诉 获取低廉报酬充生活费

2017年08月03日 18:2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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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案人员介绍,第二起案件中,在2014年至2015年间,4名女子委托中介张某报考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6年4月,为帮助4人顺利通过考试,张某联系了某高校学生小美(化名),让她帮忙寻找替考人员。该校学生小婷、小英(化名)、小芳(化名)答应替考,替考人员每过一科,能获得200元报酬。

4月17日早上,张某将4名女生送到泉州某中学考场,参加安全管理与生产技术课程考试,当天早上的替考行为未被发现。

在当天下午的工程建设监理课程考试中,4名女生持作弊器和假身份证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经检测,作弊器内置独立的GSM通讯模块,具备语言通讯等功能。

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考试作弊入罪,在包括高考、自学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发后,据张某交代,在组织替考的过程中,他每科考试收受黄某等人3000元至4000元不等,但仅给小美等人200元的报酬。

去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6名大学生及其他人员移送鲤城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一定会吸取教训,恳请检察官们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马上就要毕业了,也找到了实习和工作的单位,一旦判刑,我的一辈子就毁了”……在案件审查和会见被告的过程中,一封封言辞恳切的悔过书引起了承办检察官吴蔚的注意。

吴蔚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该案件是全区第一起替考入刑案,如何从挽救教化人的角度出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眼前最大的难题。

为更好了解案情,鲤城检察院检察长王文龙带队前往6名涉案大学生所在学校走访调查,通过与学校领导、院系书记等交流后得知,6名大学生身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家境贫寒;二是大多靠奖学金和兼职解决学费问题,经常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三是学习成绩优异。

走访调查后,案件被提交至鲤城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所有委员一致同意,6名学生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此后,学生们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应届毕业生小威还在老家一家经济效益不错的公司找到了工作。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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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福建 大学生 起诉 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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