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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准入首次"国家谈判"医保直面药企“讨价还价”

2017年08月07日 10:06 |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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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公平谈判

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制药公司经过“漫长”和“十分艰难”的谈判后降价,凸显出世界各大制药公司正配合中国政府降低药价的行动,尽管这使一些产品的营收增长放缓。

今年4月,人社部公布了44种拟谈判药品的名单。从最终结果来看,谈判的成功率达到81.8%。有报道称,谈判现场很安静、很严肃,砍价特别狠,超出企业的预期,一些企业人士满头大汗地扶着墙出来。

从筹备到实施,短短4个月的时间,如何才能谈出成果?深度参与此次谈判工作的中国药科大学教授丁锦希指出,作为药品医保准入的首次国家谈判,许多工作无先例可循,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作出开创性的制度设计。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和参与谈判工作的专家介绍,谈判前,医保方的两组专家,分别从药物的经济性和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两方面进行评估测算。一方面分析药品的临床价值、周边市场价格、同类药品参比等;另一方面利用医保运行“大数据”,测算谈判药品纳入目录后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作为谈判的主要依据。

药企方面,则要根据申报清单提交药品信息、药品价格等材料。同时,医保方也会将专家审核评估的结论以及药品进入目录后支付范围和政策条件反馈给企业,允许企业提出修改意见。

进入谈判阶段,医保机构另行组织谈判专家与企业代表进行价格谈判。药企有两次机会提出报价,如果最低报价比医保预期支付价格高出15%以上,则谈判中止;反之双方可进一步磋商。最终确定的支付标准,不能超过医保预计支付标准。

丁锦希说,申报、审核、谈判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保障了谈判的公平、科学、合理。

可以肯定的是,这次药品准入谈判只是一个开端。百姓期待有更多的刚需药、救命药进入医保目录,将药品谈判机制和制度常规化。

中山大学医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陶立波认为,在本次准入谈判中,中国医保开始采用分类管理的思路:对普通新药,依然采用传统的批量审批方式;对价格昂贵、创新度高而竞争少的新药,则采用循证谈判的方式。这为医保准入演进到“非创新药品参照支付标准,创新药品进行谈判准入”奠定了基础。

人社部医保司副司长颜清辉说:“像专利药、独家品种,临床价值比较高,而且疗效也比较确切,老百姓确实需要。我们希望发挥医保的集团购买优势,在与企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谈判确定适宜的支付标准。”

多方共赢 亟待落实

专家认为,高价刚需药进入医保药品目录,是医保、企业、参保人的“三赢”,将促使医保部门、药品生产者、医生等多方角色积极转变。

国家食药监局副局长吴浈日前表示,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医药消费市场。2016年,中国医药市场规模超过14950亿元,预计增长13%以上,其中处方药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对医保而言,随着处方类药品支付费用的增长,必须“用有限的钱,买到性价比最高的药”,在保障患者用药的同时,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有效控制医保基金支出和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对药企而言,经谈判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销量有望进一步提升,实现“以价换量”。尤其是对国外药企来说,随着同适应症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未来还可能面临国内仿制药竞争,因此参加谈判并纳入医保目录是最好的选择。与此同时,此举也可鼓励更多国内企业投入新药研发。

刚需药降价进医保开了个好头,但改革红利能否惠及参保患者,还有待于各地医保部门的落实。陶立波认为,国家医保和地方医保的合作问题,是今后准入机制进一步改革的难点所在。

人社部此前要求,36种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按照以往的规定,地方医保部门对国家划定的乙类医保药品目录有15%的调整权,既可调进也可调出,并根据地方情况确定支付比例。但此次人社部明确,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颜清辉表示,目前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果有仿制药上市,人社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相应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地要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保障医保药品供应的积极作用。

丁锦希认为,下一步要考虑统筹地区政策与现有政策的兼容性,包括实现与省级医保目录对接、与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体系衔接,理顺社会药房采购和配送渠道,解决门诊起付线、封顶线和自付比例问题等,让谈判成果社会效益最大化。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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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药品 医保 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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