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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尔: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

2017年08月08日 08:58 | 作者:巴特尔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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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

继内蒙古自治区之后,我国先后又成立了新疆、广西、宁夏、西藏4个自治区,以及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达到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70年来,我们党全面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推动我国少数民族、民族地区、民族关系的面貌实现了翻天覆地变化,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政治保证。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要想实现团结统一,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是不可想象的。乌兰夫同志曾总结说:“是党把蒙古民族和内蒙古地区的各族人民从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是党领导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内蒙古的斗争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只要我们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能够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长期以来,我们党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覆盖各个层级、规模庞大的党组织,并不断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发挥好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培养了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好干部,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主心骨、顶梁柱。特别是建设了一支跟党走、留得住,善于干事创业、关键时刻用得上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党联系各族群众有了更为牢固的桥梁纽带。这些都巩固和加强了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确保了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必须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基础和基本功能,也是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70年,就是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70年。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党和国家在设计民族区域自治格局包括确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层级、区划乃至名称的过程中,都充分考虑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带领各族干部群众,坚决防范和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着力消除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隔阂、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现象和痕迹,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案(事)件,防止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正是由于始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各方面和全过程,民族区域自治才不断发展完善、行稳致远。

必须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成功的关键。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在维护国家政令统一和畅通的前提下,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落实党和国家政策。内蒙古作为“模范自治区”,模范就模范在这里。比如,在牧区民主改革中采取“三不两利”(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坚持“政策稳、办法宽、时间长”的方针,收到了很好成效,得到中央充分肯定。内蒙古的经验表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此,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在立法、经济、财政、干部、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方面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各级党委、政府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作出有关决策部署时尽量照顾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权利并给予积极的指导和帮助,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政策以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还通过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推动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执行。这些就为民族自治地方创造性地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法律、政策和体制机制保障。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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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巴特尔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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