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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曝三起猥亵女童事件 为何还有网友为此“洗白”

2017年08月18日 15:08 | 作者:孙惠贤 李师荀 王帝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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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曲直,唯有法律能判断

根据目前的公开报道,段家父母对养女的收养是否合法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合法收养: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并且年满30周岁。在该案中,根据公开信息来看,嫌疑人的父母似乎并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但由于收养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该案的小女孩是否为嫌疑人家庭合法收养,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其次,当事女童未满14岁,在法律上属于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该案中嫌疑人举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似乎都有猥亵之嫌。

有网友猜测,小女孩可能是嫌疑人家里为儿子买的“童养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违反本条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且买卖人口属于明显违法行为。

“保护女童不能只靠网友的双眼”

此次网络舆情中,有网民为猥亵者开脱的事实,引发了部分网民的反思:我们的女童保护意识是不是还不够普及?

多起疑似熟人,甚至亲人猥亵女童的事件,随着此舆情热度高涨,也被不断曝出。南京火车站猥亵女童案曝出后,重庆一医院大厅男子猥亵女童的消息又在网络流传,据警方调查,杜某系当事女童的姑父。

8月15日又曝出“江苏刘老师”猥亵案,江苏警方官方微博接多位网友举报,网络流传猥亵儿童系列淫秽视频。经核查,该案两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蔡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现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13年~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根据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统计,在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70%以上是熟人作案。

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孙雪梅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从这次南京火车站猥亵女童事件来看,社会大众反响非常强烈,但当事人、监护人都没有意识到问题,小女孩没有拒绝、反抗,没有自我保护意识,旁边的一些大人没能及时阻止,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么做是严重错误的。所以,“意识层面是最重要的,这不仅包括监护人的意识和当事人的意识,还有社会大众的意识。”有网友评论:“保护女童不能只靠网友的双眼”。

孙雪梅说,我们曾对31个省份、9000名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其中90%家长都寄望于学校,很多家长都没有对孩子进行过预防性侵方面的教育。一些地方部门开始对教师进行考核,但还很少,希望能纳入教学体系。”

国内著名青少年心理专家、清华大学宋少卫教授认为,不应该只聚焦于个案上,所有和孩子教育有关的人都应该汲取教训。宋少卫表示,社会应当对猥亵女童事件提高警惕,但过度曝光和关注其实会对当事女童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甚至产生持久的伤害记忆。在他看来,受害女童的未来,更值得让所有人关心。

孙雪梅也认为,女童被侵犯后的救助并不完善。“很多被性侵的儿童会受到舆论指责。我们希望能有一站式询问中心帮助受害女童避免二次伤害。”据悉,江苏省淮安市已有询问中心,有心理咨询师,有录音录像,公检法统一用。

此外,各位专家都建议,对遭受性侵的儿童,要有一个治疗标准,目前只给予身体治疗,心理治疗不足。重要的是,对于性侵者,应该隔离他们,禁止从事和儿童相关的工作。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孙惠贤 李师荀 王帝

(实习生张卓涵对本文亦有贡献)

编辑:李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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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童 猥亵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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