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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涉文物犯罪立案年逾2000起

2017年09月01日 14:30 | 作者:张昊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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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盗墓分赃反目

去年12月13日晚,官桥镇大韩村东,两伙犯罪嫌疑人在同一片古遗址上寻找着文物埋藏地点。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廖吉祥说:“盗挖现场出现多个团伙时,他们会各找各的,谁先找到归谁。”

王洪亮说,盗墓团伙成员没有固定职业,以秦某为头目的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

据秦某交代,他在滕州某古玩城开店,投了四五万元本金,生意却不好。他发现,做文物生意只能赚个小头,不如做“一手”文物赚大钱。于是,他便召集人手行动起来。

警方在秦某家中搜出一本现实版“盗墓笔记”,上面写有多个古墓葬详细地址,还搜出一本旧考古教科书以及秦某搜集的考古资料。

团伙成员孟某与秦某在同一个文玩市场摆摊做生意。今年除夕夜,孟某接到秦某的电话,叫他到盗墓现场放风。

廖吉祥介绍说,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之一王某,具有一定的考古知识,扮演“军师”的角色,负责分析墓葬方位、墓主人身份地位、埋藏物布局、挖掘方向等。团伙成员樊某就住在保护区附近,负责到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附近望风。

滕州警方侦查发现,盗墓团伙盗挖的第一批文物卖得赃款160万元,秦某多拿10万元,其他赃款团伙成员平分。第二次销赃所得120万元,给其他8名成员每人4万余元,其余被秦某独吞。秦某的做法引发内讧,团伙成员以投案相要挟,希望获得更高的分成。秦某感觉无法掌控团伙人员,便另外纠集一伙互不认识且与他单线联系的人,再一次盗掘古墓葬。

陈士渠介绍说,盗墓犯罪团伙的分工通常是:有人出资策划;懂一些风水或考古知识的人负责选定盗掘古墓葬的具体位置;有人具体组织人员打洞挖掘、放风等;运输、收赃销赃环节也有专人负责,形成完整的链条。犯罪团伙日益专业化、职业化,有些团伙利用微光夜视仪、军用望远镜,还有的借助爆破装置盗掘古墓葬,危害非常大。警方对这类犯罪要主动发现、严厉打击,凡是参与文物犯罪的人员,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文物多种破坏

此次遭到盗挖的文物,级别之高、价值之重,从专家初步鉴定中略见一斑。

刻有12字铭文的“倪公”戈,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春秋时期的同心圆嵌绿宝石菱形纹铜短剑,被认定为国家二级文物。

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赵凯戴上白手套,拿起被追缴的文物向记者展示,只见铜鼎、铜壶、铜盘等多件文物上,留有比一元钱硬币略小的圆孔。

“这些都是被探针穿透留下的。”赵凯说,犯罪嫌疑人盗墓时,使用比小手指细一些的探针,尾部可以不断延长,加上两个把手就能绞力向下钻。犯罪嫌疑人会凭探针穿过地下埋藏物时的感觉判断,探到的是铜器、瓷器、陶器还是石头。这是对文物的第一种破坏。文物专家考古,是用小型工具慢慢发掘。犯罪嫌疑人盗墓用的是洛阳铲等工具,进行破坏性挖掘。这是对文物的第二种破坏。

赵凯告诉记者,带有铭文的青铜器更值钱。为了看清文物的成色、材质、花纹、铭文等特征,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对文物进行清理、清洗,甚至对一些文物进行局部打磨、抛光。

“金文上承甲骨文,下启秦代小篆,是破译甲骨文的线索,研究价值极高。有些盗墓团伙为了卖出高价,甚至私自在文物上刻上金文。”赵凯说,这是对文物的第三种破坏。

多方合作打击犯罪

打击文物犯罪迫在眉睫。

今年6月,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文物犯罪的行动,挂牌督办8起重大在侦文物犯罪案件,其中陕西4起,湖北两起,湖南、山东各1起。对于长期从事文物犯罪但久未抓获的在逃人员,公安部发出10个A级通缉令,大韩村特大盗墓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在其中。目前,10人中已有7人落网。

公安部A级通缉令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孟某告诉记者,逃跑中得知自己上了公安部A级通缉名单,感到非常震惊。4天后,他向滕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陈士渠说,打击文物犯罪首先要面对的是发现难。有些古墓葬不为人所知,表面上看起来就是一些庄稼地或者荒郊野地。有些群众在野外发现一个洞,并不知道是有人在盗掘古墓葬。大韩村遗址古墓葬和另外一起陕西渭南盗墓案件都是这种情形。

警方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打盗洞时经常做一些伪装,有些团伙盗墓之后会回填盗洞口,有些团伙用木板等物品掩盖洞口后再盖上土。陈士渠说,很多团伙成员是跨省份作案,作案地点不固定,根据古墓葬现场盗掘条件选择下手机会。在很短的几天内,就把一个古墓葬洗劫一空。

“一件青铜器是不是文物,是哪个级别的文物,只有文物专家才能判断。”陈士渠说,盗墓类案件并非常见案件,侦办需要有专业知识。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要主动发现线索,会同文物部门加大对古墓葬、古遗址的安全防护。希望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文物犯罪线索。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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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物 盗墓 犯罪 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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