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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告官”路径已全面畅通

2018年03月16日 08:33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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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地方各级法院还有其他探索吗?

江必新:除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外,为了给行政审判打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改变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易受干预的局面,地方各级法院探索开展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的管辖制度改革。

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非法干预,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积极慎重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目前已经批准了广东等近30个省市上报的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方案,集中管辖改革已经取得良好成效。

北青报:自2015年颁布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又发布了新行诉解释。

江必新:对。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改。

新法当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有必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北青报:这是不是意味着“民告官”时有关部门的所有行为都可以告?

江必新: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范围非常广泛,但并不是起诉所有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都可以为法院所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行诉解释中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明确列举不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过程性行为、信访答复行为、协助执行行为等不可诉行为,确保立案登记制的实效。

此外,还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准确界定投诉举报者、债权人、非营利法人等原告资格,确保有限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诉讼义务,维护行政诉讼的严肃性,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等。

行政诉讼法还有一个规定,就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如果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新时代的行政审判工作任重道远

北青报: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来一年的行政审判工作有何规划和设想?

江必新:2018年是十九大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成立30周年,对行政审判工作来说,今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已经制定了2018年工作要点,确定了21项重点工作。

这些重点工作就是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努力方向。我们将抓住那些具有全局性、引领性的“牛鼻子”工程,比如行政审判跨区法院管辖改革,制定有关行政协议、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等司法解释,开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活动等。

此外,今年将部署开展“一会议一活动”,将把它们作为贯穿全年的一条主线,营造行政审判的良好氛围。

北青报:怎么理解“一会议一活动”?

江必新:“一会议”就是召开第六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内行政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一活动”是举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建庭30周年系列活动,深入开展走访、采访及表彰老同志活动,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发布首个国家行政审判白皮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发布、探索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等工作。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坚持当场受理、当场登记,不留模糊空间、不搞“土政策”,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长期困扰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人民群众选择行政诉讼解决“官民矛盾”的路径全面畅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这是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改。

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因为法治意识不是很强,或者出于工作确实很忙、认为出庭当被告丢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师或一般工作人员出庭,仍然存在告官不见官现象。

今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即“告官要见官”。

近日,针对“民告官”案件的热点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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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 案件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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