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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 强化审判监督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

2018年08月15日 16:30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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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陈菲)“李某某的死亡,是由于某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对合议庭的意见,我们完全同意。”8月13日上午,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列席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审委会讨论的是于某故意杀人案上诉案件。上诉人于某因为家庭琐事,将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某杀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今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会上,杨克勤就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方面发表了检察机关意见。这是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也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的有效途径。2010年,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的情形并不常见,多为副检察长受委托列席。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依照法律规定列席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这是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检负责人说。

首席大检察官的这一举动为检察机关维护好、践行好、发展好这一制度树立了标杆、作出了表率。随即,安徽、海南、陕西、山西、黑龙江、西藏、上海、湖北、青海、河北、吉林、江苏等地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纷纷列席了该省区市高级法院审委会会议。

在首次列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表示,全市检察机关将更加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认真把这项制度贯彻好、落实好、坚持好,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探索完善具有上海特色、符合上海司法实际的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新模式,不断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在黑龙江,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联合发出通知,对该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各级法院会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及会后反馈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院、检察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监督和被监督只是法律上、工作中分工不同、职能不同。”海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表示,检察院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将此作为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契机,不断提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效果。

专家也认为,建立健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是强化审判监督、优化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编辑:秦云

关键词:检察长 列席 法院审委会会议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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