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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建议立法处罚虐狗

2018年12月07日 08:01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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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由主管部门没收或捕杀

虽然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注重动物权益保护,但仍有部分城市未对遗弃、虐待犬只作出相关规定。北京、沈阳、无锡等城市虽有相关规定,但未明确处罚措施。在这些规定中,不乏忽视动物权益的表述。

如《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犬只宰杀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钱叶芳认为这些条款赋予了捕杀无证犬、宰杀市民饲养的犬只以合法性。

“这些养犬管理条例、限制养犬规定等地方立法,在立法宗旨上缺少保护理念,重管理而轻保护。”钱叶芳对记者说,“它们是从保护人的角度来管理动物,而不是通过保护动物来保护人。所以,一旦出现人犬矛盾,都是由犬来承担所有的不利后果。”

对此,钱叶芳建议尽快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修改。她为此草拟的《杭州市伴侣动物管理和保护条例》(专家建议稿)正在网上征求意见,并将提交杭州市人大。她表示,希望在杭州先行开展动物保护地方立法,垂范全国;同时,希望在伴侣动物保护分类立法方面能够有所突破。

【苏州】

“不得虐狗”主体不限于犬主人

即便一些城市相关管理规定已对“虐待”犬只作出限制,也仅是针对犬主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并不能有效制止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毒狗”“虐狗”等行为。对此,少数城市已在修订法规时加以弥补。

比如苏州在2018年新施行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将2007年版“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修改为“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明确了“不得虐待犬只”的主体不限于犬主人。

但在全国范围内,处罚毒狗现象仍依赖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目前我国法律无法从保护动物生命的角度制止“毒狗”等行为。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表示:“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动物不是物,我们国家现在把它当作物、当作财产,动物自身具有生命价值的意识还没有普及。”

钱叶芳直言,“迄今所有关于动物的立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都是从利用动物的角度来进行立法,功利性很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保护珍贵的、濒危的动物,不是从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的角度对一般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 焦点

反虐待动物多年立法未果

人与犬的冲突促使各地加强了制度层面、执法层面对养犬人的管理和对犬只的保护。与此同时,也让更多人开始关注更有力的反虐待动物法规。2009年6月15日新浪调查发布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9.1%的人赞成立法规定虐待动物致死者负刑责。

事实上,十年前,我国就开始尝试推动出台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2008年12月20日,中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研究项目启动,2009年,专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遇到很大阻力,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2010年专家又以反虐待为底线起草了《反虐待动物法》。两个版本至今无果。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江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除了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外,一个原因是法学理论研究滞后,无法作为立法支持。此外,政府监管机制以及体制缺乏,动物保护法难以实际运行。“动物保护社会组织不健全,难以像西方国家的动物保护组织一样承担起大部分的动物保护政府职能,这些都导致动物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及可实施性较低。”

2009年,《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接受采访时表示,期待《反虐待动物法》在2-3年内通过立法。昨日,他告诉记者:“综合性的《反虐待动物法》出台遥遥无期。我认为在2030-2035年可能会有突破,因为届时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会上一个台阶。”

新京报见习记者 吕银玲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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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动物 立法 保护 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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