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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非法捕燕隼获刑10年6个月 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9年07月10日 08:03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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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书,驳回闫爱民再审申请,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受访者供图

7月8日,法院向闫爱民出具驳回通知书,认为闫爱民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适当,因此驳回其申请。

■ 焦点

当事人是否知晓涉案鸟类为保护动物?

公安机关审讯时曾供述过明知事实,且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量刑不当

在闫啸天案件中,闫爱民申诉与法院判决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闫啸天是否知道隼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二是十年半的量刑是否过重?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鉴定书,案件中16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闫啸天在法庭上曾表示,自己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认为,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对自己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他证人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法院对其所称不知道该鸟类是保护动物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审查认定,闫啸天伙同王亚军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及隼科鸟类16只的事实,有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一审开庭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当庭供认,公安机关从闫啸天手机中提取的照片以及在其家中查获4只隼等证据均予证实。

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两次共猎捕隼16只和所猎捕隼的去向供认不讳,且供述相互印证。

根据《刑法》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高院的审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隼科(所有种)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捕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闫啸天非法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属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且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原审判决并无量刑不当。

■ 对话

当事人父亲:将继续向最高法提出申请

面对申请再次被驳回,当事人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表示,自己还将向最高院申请并继续提供相关证据。

新京报:这次是您第二次提出再审申请了?

闫爱民:是的,第一次是2016年,向新乡中院提出的,这次是向省高院。

新京报:申请被驳回还将继续吗?

闫爱民:我准备向最高法提出申请。

新京报: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申请有什么新证据吗?

闫爱民:有的。我发现有一个买鸟的方某,他购买的数量方面法院认定有误,他购买了4只,但判决认定是7只,数量少了三只。我需要继续联络他,寻找这方面的证据。

新京报:少了这三只,闫啸天就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了吗?

闫爱民:如果证实少了三只,说明法院的判决有问题,他们就应该把案子再审。

新京报:您仍然认为,闫啸天并不知道自己抓捕贩卖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吗?

闫爱民:他当时肯定不知道,当时他用网络搜索,显示隼类是“无危”,就是不受重点保护,这个案子发生后关注度高了,网上才开始标注隼类是二级保护动物的。

新京报:闫啸天支持您继续帮他申诉吗?

闫爱民:我现在在北京打工,回老家才能去看他,他自始至终都不赞成我们继续申诉,觉得这样拖累我们。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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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闫啸 啸天 申请 再审 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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