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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急救,需要法律撑腰
据人民日报报道,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草案拟增加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设施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据介绍,像心脏骤停这样的突发性疾病,需要在4分钟内抢救,如果等待医生或救援人员赶来,往往为时已晚。若此时周围的人懂得急救知识,附近又有自动体外除颤器,就有可能为生命赢得一线生机。
今年3月份,在北京东单体育馆内,一名男子在打篮球时突然心脏骤停倒地。幸好北京协和医院的6名医生也在同一场馆运动,立即对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并用体育馆配备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对男子进行急救。该男子最终脱险。
日常生活中,因为缺乏急救设备或缺乏正确的急救知识而错过最佳急救时间的悲剧时有发生。令人印象深刻的有,几年前34岁的天涯论坛副主编金波在北京某地铁站突然晕倒,抢救无效离世,后有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当时周围配有AED,或许他的生命就能挽回。
令人遗憾的是,像AED这样的急救“神器”,在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难觅踪迹。统计数据显示,公共场所每十万人拥有的AED数量,我国只有0.2台。即使是像上海、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数量也少得可怜。上海是我国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数量最多的城市,总数约为1200台,和庞大的人口数量比起来,覆盖率仍然太低。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相关部门此前不够重视,导致一些公共场所管理者缺乏配备的动力和意愿;另一方面,民众的急救意识本身比较薄弱,对此需求不强。
此次如果能通过法律来确立,用制度化进行完善,要求新建建筑或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这一局面相信很快就能得到改善。
不过,这只是走出了关键的一步。今后要让这些急救设备真正在危难时刻发挥作用,还需要有更细更全的立法来撑腰。
现实是,因为存在“施救不当”的法律风险,有的公共场所即便是配备了急救设备,也往往成了摆设。比如,在杭州萧山机场问询台左侧,有一台由云林公益基金和绿城心血管医院安放的AED被锁在不锈钢盒子中,长达两年无人问津,原因便是大家遇见紧急情况更愿意报警,而不敢轻易尝试它。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明确急救过程中的权责,解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
如何通过制度化在全民中普及急救教育,也需尽早提上日程。据统计,我国民众的急救知识普及率仅有1%,八成以上的公众不会心肺复苏。如果这一现象得不到改善,那么即便以后公共场所配备了急救设备,恐怕也不会用、不愿用。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急救 公共场所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