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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2020年02月04日 18:38 |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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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隔离病区,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供应紧张的物资要用在适用区域

《通知》指出,要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首先,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服。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禁止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其次,医用防护口罩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隔离病区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第三,护目镜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在一次性护目镜供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经严格消毒后可重复使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由定点生产企业生产

《通知》指出,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1SO13982-l&2标准)。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使用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标识标记管理,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仅供应急使用”,产品名称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产品使用范围为“本产品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用”,以及产品号型规格,产品依据标准编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通知》还发布了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包括河北省邯娜恒永防护洁净用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

严肃追责问责

《通知》强调,要将有限的防护用品安排给确实需要的岗位和人员,杜绝资源浪费。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督导检查、现场指导等各项工作中,重点查看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未落实要求、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厉问责。

编辑:李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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