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一问一答 一词一解 一案一说 委员导读 读典互动 委员说法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一问一答

一问一答丨民法典具体地规定了“年、月、日、小时”,有什么特殊意义吗?

2020年09月01日 09:2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民法典第200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这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特定时间的计算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决定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的时间。如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行为能力的必要条件,十八周岁的起算时间必须以公历年、月、日、小时为准。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期限届满后才能产生效力,计算期限也必须以公历年、月、日为准。

——判断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如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民法典 规定 意义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