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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丨借款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有效?

2020年12月20日 15:3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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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郑某因与冉某夫妻相熟,了解冉某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郑某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冉某出具书面借条,亦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仅由冉某口头承诺短时期内便能偿还。时隔半年,郑某见冉某仍无还款意向,多次找其催收,冉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更发展到避而不见。

2014年8月6日,郑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冉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郑某方明确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后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愿选择利息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参考。被告冉某没有出庭,未能调解。

焦点:

冉某、郑某二人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法条:

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虽然双方都无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原告郑某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冉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郑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这是一起典型的口头合同合同的案例。实际生活中,大量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之间,因为都是熟人,出借人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很少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或者留存其他凭证。一旦出现不还款或者少还款等违约情况,出借人拿不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及已经履行的事实。本案中,因为郑某有向案外人杨某江借钱、现场凑齐2万元,后有多次向冉某催收借款等间接证据,使得法院可以结合各方提供的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确认了借款合同关系,并判令冉某还款并承担利息。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在为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点赞的同时,也要吸取郑某的教训。借款给他人有风险,应该以法律的方法加以处理,不能因为碍于情面而不要求对方写借条或者留下借款凭证。否则,一旦对方不守诚信,产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时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二

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与其妻王某支付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焦点:

李某与陈某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法条: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分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陈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陈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近年来,此类情况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基本上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以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因追求高额利息而将款项出借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所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仅可能得不到高额利息,如果发生借款人资金链断裂或者携款出逃等情况,还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只有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会得到预期利益,不能贪图法外利益。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借款 合同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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