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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㉙丨网络时代有底线,名誉受损要维权

2021年02月08日 15:1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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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十天”“朋友圈骂闺蜜判赔1000元”等新闻相继引发热议。朋友圈侵权案近年多发,以微信朋友圈、名誉权、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搜到1951篇文书。知悉网络时代的“底线”,学好《民法典》中“名誉权、荣誉权”章节,争做民法典时代的守法公民。

一、 民法典名誉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一)公民名誉权

1、 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 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 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2、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 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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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二、 常见的侵犯名誉权形式

1、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2、 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3、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 民法典对侵犯名誉权的特别规定

1、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的名誉权侵权责任豁免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这是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的侵权责任豁免以及除外条款的规定。

2、 新闻媒体负有合理合适义务及尽到义务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是对新闻媒体承担合理核实义务的规定。

3、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及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认定标准的规定。

4、 媒体对失实作品负有更正和删除失实内容的义务

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这是对媒体报道内容失实负有更正和删除义务的规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名誉权 名誉 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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