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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㊺ | “全民汽车”时代,更应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021年06月13日 17:2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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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进入了“全民汽车”时代,一些地方不仅家家有车,而且几乎人人有车。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率也大幅上升,“马路杀手”越来越多,种种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使我国每年都有数万人命丧车轮之下,让人深感“车祸猛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事件。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比较科学的规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了十个条文,涉及对租赁、借用、买卖未过户、挂靠、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盗抢他人机动车、好意同乘造成交通事故,以及驾驶人逃逸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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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产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延续了原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标题,将该责任界定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对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改动最多的一章,主要是增加了关于生活中常见各种情形的规定,完善了相关规定。如,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借时应当对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等,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检查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管理人在保管、占有机动车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管理的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需要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例如,保管亲朋好友车辆的钥匙,在没有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的情况下驾车外出。民法典规定,此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程度的认定,要结合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例如,停放在马路边的机动车因未熄火、未拔钥匙或者未锁车而被他人擅自驾驶,可能被认定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再如,车辆所有人事先对机动车刹车失灵的情形并不知情或者此前并未发生过刹车失灵的问题,他人擅自驾驶后因刹车失灵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此时不宜认定该所有人有过错。

基于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的总结,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规范并严格地执行,不仅是立法者、执法者的任务,也是汽车时代中每位驾驶人必须了解和遵守的义务。同时,我国也正在完善以侵权赔偿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救济基金等为内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综合补救制度,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救济体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机动车 责任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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