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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㊻ | 站在十字路口的白衣天使,救还是不救?

2021年06月18日 10:4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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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甲委员


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救死扶伤职责的基本要求,是医疗机构公益性特征的鲜明体现。理解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是正确把握好什么是“紧急情况”。


乙委员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应该是指患者的疾病或病情存在迫在眉睫的重大风险,来不及告知患者相关信息并征求其意见,如不立即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将危及其生命或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情况。比如,某人在施工过程中坠楼,头部严重受伤后送医院抢救但无家属或企业负责人在场,医生认为必须立即开颅清除瘀血,否则会丧命或造成瘫痪、成为植物人等严重后果,就应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是否属于“紧急情况”,除了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一般还会结合危急情况及时间上的紧急性,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可实施紧急救治的情况。


丙委员


有道理,对是否构成“紧急情况”的判断,应该对当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但从民法典第1220条的字面意思看,似乎仅规定了患者生命垂危时的紧急救治,却没有规定患者存在重大身体健康风险时的紧急救治。比如,某人因生产事故导致三根手指前端被切断送医,没有亲属或企业负责人在场。患者因疼痛和失血昏迷,如不立即切除这三根手指的剩余部分将导致整个手掌不保,而等待患者苏醒再行使医疗同意权明显已经来不及。在此情况下,为患者重大身体健康利益,是否也应适用紧急救治的相关规定?


丁委员


其实,这种情形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紧急救治情形。一是第1220条用了“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的表述,这里的“等”,就可以将“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之外情形放进来;二是适用“紧急救治”规则的前提还有“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这两个方面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实质来看,民法典有关紧急救治的规定是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一种限制和补充,关涉患者重大的生命健康利益。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紧急情况应不限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还应包括虽然患者的生命没有严重危险,但如果不采取紧急救治行为,患者的健康利益将严重受损的情况。因为实施紧急救治行为是法律的特别授权,必须谨慎,不能过于宽松。因此,采用具体列举“生命垂危”情形再加上“等”的表述,是适当的。


戊委员


是这样的。民法典规定,实施紧急救治行为需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也是出于同样考虑。


己委员


民法典关于“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规定,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有一个大家都知道的案例,患者李某因难产生命垂危,医院决定让其免费入院治疗并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但胎儿的父亲肖某却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还在手术单上写上了“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后虽经医生勉力救助,但李某及胎儿都未幸免。这就使得人们有了疑问,如果患者近亲属明确不同意治疗的意见,且已明显损害到患者利益时,医疗机构能不能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庚委员


现行有效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了明确界定,具体包括:(1)近亲属不明的;(2)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4)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看来,对于患者和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或因涉及医学伦理和专业判断问题,民法典未作出规定。但从医疗机构的角度讲,应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尽量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结合专业判断作出处理。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患者 规定 紧急 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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