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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力强化反垄断体制机制保障

2022年03月10日 09:47  |  作者:本报特邀评论员 郑锦春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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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过去一年,相关部门重拳治理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一系列具有标志意义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体现民心所向、行业所望。但强化反垄断也亟须司法与行政执法高效衔接和有效的监督作为体制机制保障。

对此,我们看到已有政策指引:2021年1月9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反垄断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支持、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构建协调一致、高效有力的执法司法体系;2022年1月最高法院在对《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答复中,进一步强调强化反垄断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2022年3月最高检提出要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

反垄断法具有保护竞争秩序、竞争格局而非保护具体竞争者的特点,其实施主要通过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利益受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需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赔偿,同时行政诉讼和检察监督应当保障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公正、专业和程序正当。从中国反垄断法实施13年的经验和反垄断执法风暴相比,民事诉讼相对沉寂,反垄断民事诉讼耗时长、成本高,原告举证难、胜诉难、获赔难等特点,让商业主体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举步维艰。虽然行政执法和法院审判各自形成一定数量的案件,一些案件也具典型性,但行政执法案件的后续跟随诉讼,不仅量少且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导性不足,由此导致利益受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救济缺位,且外部监督机制也未能凸显。

今后需要从三方面形成合力,来强化反垄断体制机制保障。

加强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以反垄断行政执法为依据和前提发起的民事诉讼即“跟随诉讼”,这是因垄断行为导致利益受损经营者和消费者主张赔偿的重要途径。以往实践中,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在跟随诉讼中的证明力却存在不确定性,因证据不足、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反垄断跟随诉讼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较高。为改善这种局面,使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实现有效救济,应加强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个案执法中应不断加强执法专业性、说理透彻性、证据完整性等;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当制定关于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证据的认定和采纳规则。

以反垄断法修订为契机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并出台了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规章,几乎覆盖到全部反垄断法条文,但最高法司法解释仅出台一个,且对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相关市场和支配地位的证明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等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回应不足,包括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也应明确,最高法应以反垄断修法为契机,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强化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最高检察院在立足本职服务国家中心大局方面出台许多重要改革举措,“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改革成效明显,在反垄断法领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均大有可为,应加强反垄断领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工作,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同时,目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来看,第60条增加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提前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结合反垄断是中央事权的特点,专门明确有权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级别,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反垄断 执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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