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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思考

2014年03月26日 09:10 | 作者:魏天哲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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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商议题的提出。目前来讲,这个问题随意性仍然很大。笔者认为可通过下面三条途径进行探讨和实践。一是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党委牵头,会同政府、政协共同研究确定协商议题。比如,有的地方在年初由党委领导主持召开人大、政府、政协共同参加的联席会,结合全年工作重点,共同研究并经党委批准形成需要进行协商的议题。二是政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需要党委、政府就某些重要问题开展协商的动议并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政协针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呼声很高、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各界人士与党政机关开展协商,形成党委出题、政府做题、政协议题、人大依法监督的格局。这种协商是在民主、平等、公开、包容、理性的协商讨论中达成共识,要避免任意变更协商议题以及计划,避免把协商会变成通报会或把决策前的协商变成决策后的通报。
  (二)协商平台的搭建。人民政协组织要围绕协商活动,认真谋化,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服务。在进一步完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既有协商平台的同时,积极探索搭建新的协商平台,使委员更多地了解“上情”、“实情”。比如,委员提案是委员履职的重要形式,是委员向党政职能部门提出参政议政的书面建议,不是指令,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是协商性的,提案办理落实也是协商式的。可以说提案的提出和办理过程,就是协商民主的过程,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但是,这种协商有时不能令委员满意,甚至有“提案回娘家”的现象。对此,建议:一是把一些重点提案纳入专题协商议题,形成协商决定,强化落实;二是采取党委、政府、政协领导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形式,强化督促;三是通过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由党政分管领导、委员、承办单位面对面协商,集中办理,高位推进;四是与提案承办单位举行提案办理“面商会”,约见提案者、回访提案者等制度,推动承办单位和委员之间的深度互动。
  (三)协商意见建议的处理。经党委批示后的协商决定,应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启动相关监督程序,关注和督促实施。在这个环节,要对责任部门落实的时限、要求、反馈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落实情况的反馈。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的事项,负责部门或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政协,对意见和要求的处理应给予明确回复,对不能吸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还应该在党政部门的相关制度中得以体现。比如,把政治协商列入党委重大决策议事程序,把民主监督列入检查党政机关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落实政协的意见建议作为对党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等。
v总之,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也是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优势明显,责任重大,要强化协商民主的使命意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协商民主经验、升华协商民主理论,再以经验和理论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作者系新疆哈密地区政协工委主任)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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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 政协 政府 人民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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