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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水乡泽国 做好湿地政策顶层设计

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开展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调研

逐步加快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 改善重点湿地生态脆弱和退化状况

2015年04月02日 09:05 | 作者:王硕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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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声音

  面对这些问题,在调研中,湖南、湖北两省相关部门提出了多项建议:

  (一)加快湿地法制建设步伐,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对重要湿地进行分级认定,施行湿地用途管制制度、征占用湿地行政许可制度、湿地破坏赔偿制度等,依法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包含湿地红线管理、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等内容的湿地保护目标体系、考核办法与奖惩机制,实行湿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做好湿地政策顶层设计。建议比照退耕还林办法,在国家层面出台退耕还湿、退渔还湿政策,扩大湿地面积。出台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实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明确“湿地资源恢复费”征收标准与管理办法;出台湿地保护代际补偿政策,可从利用湿地资源获取的水费、电费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湿地保护,用政策杠杆强化湿地保护力量。

  (三)谋划湿地重点工程项目。建议国家出台《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长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并围绕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湿地与水资源安全、湿地与粮食安全、湿地与应对气候变化等谋划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四)科学调控水库群水位。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建立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长江控制性水库群的联合调度机制。整合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力量,统筹考虑长江经济带上下游、左右岸湿地保护问题,在基本满足发电需求基础上,尽量满足湿地生态水文的要求,使湿地的水文水势最大程度地趋于自然水文过程。

 

  对策篇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罗富和:对长江全流域水资源实行综合调度管理

  建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出台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在土地分类中改变湿地为“未利用地”的现状,明确湿地为生态用地。

  在新时期长江生态系统从河流生态系统变成湖库生态系统的背景下,顺势而为。对长江全流域水资源实行综合调度管理。可以借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经验,赋予长江水利委员会权力,对长江流域关键水库群和各省取水进行综合管理,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综合调度。并以生态保护、水调节调度为最终目的,建设相关水利工程。

  对于水质污染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建立保护区、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和强度、迁移等措施进行保护,还要注重加大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以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同时要加大湿地保护宣传,加强执法力度。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贾治邦:坚持三原则处理开发与保护关系

  湿地保护的关键是人的思想,要唤起全民的生态意识。以生态教育为媒介,把湿地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到全社会之中。

  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上一定要坚持“三个原则”——融入原则、不可越过原则以及优先原则。

  “融入原则”是指在开发中,把生态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不可越过原则”是指不能越过自然资源的承载力、环境的容量。自然生态系统在一定的承载能力之下有一定的自然修复能力。当开发越过承载能力时,自然生态系统将无法修复。如果不顾及承载能力随意开发,无异于汽车只有油门、没有刹车,将行驶到死亡之中。

  “优先原则”是指开发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处理好开发和保护、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建设项目之前,邀请专家做好环评,探讨工程会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否有其他选择,比如绕开、少占一点生态资源等。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专职副主席印红:通过分“责任”形成“九龙合治”

  根据目前要求,出台专门法律需要具备成熟管理经验后才能上升到立法层面,因此迅速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可能具有一定难度。现阶段,一方面应借助依法治国要求,呼吁和推动法律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立法并不是目的,带来的善治才是目的,形成善治的体系才是最重要的事。事实上,在湿地保护方面,国际范围内“九龙治水”都是普遍存在的,关键是要形成“九龙合作治水”的局面。这就需要从职责履行角度看问题,让各部门之间不是分“利益”,而是分“责任”。

  同时,除了“立法”,还要促进“修法”。通过“加减法”,修改已有法律,将湿地保护内容纳入其中,摒弃有悖于生态建设的法条。

  在政府职责的分配中,要厘清中央、地方政府的责任。有些职权是地方政府可以做的,不一定要中央政府承担。还应强调公民责任的担当问题。类似于企业违法排放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公民个人也应设立法律底线,比如在面源污染中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常委、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耀红:积极推行“一湖一法”

  湿地保护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水源问题。建议在湖泊保护中按照各保护区、各湖的特殊情况积极推行“一区一法”、“一湖一法”。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生态资源也应该有偿使用

  三峡大坝的建设与运行起到了很多重要作用,在经济效益上也收获良多。但仅有经济效益是不够的,在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后,应考虑建立起三峡经济效益与长江中下游生态补偿之间的关系。

  湿地也是资源,既然是资源就应该有偿使用,就可以有市场角色参与其中。因此,在保护中应该有创新思维,让政府、市场、企业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

  例如,要树立“信用”的概念。生态资源是可以调动、量化的,也是一种信用,生态保护的效果也可以看做一种信用。凭借这种信用机制,可利用政府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融资。

  建议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基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社会资金共同组成,以此为杠杆撬动其他资金投入生态建设之中。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粮食局原局长聂振邦:注重人才的配置与培养

  在长江水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各地仅考虑当地利益,通过建坝拦水解决眼前问题是不可能管理好长江的。建议以“流域”为概念从总体、宏观上考虑水资源的调配问题。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上,目前要注重管理人才、科研人才的配置与培养。在发展中不再铺摊子,低水平重复。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仁创科技集团董事长秦升益:改变思路处理水污染

  湿地保护中水是重中之重,在这个过程中应依靠科技创新做一些工作。例如,水被污染了,现在采取的大多是终端集中处理的办法,建议改变思路,发展源头分散处理,通过创新,让处理过程发生在每家每户的田间地头,就地储存,就地处理。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全国政协人资环委 湿地 保护 长江经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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