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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护从培养“合格投资者”开始

2015年08月18日 10:05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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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中,变成金融消费者。但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含量的互联网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与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实质的难度加大,自身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而且由于参与者数量众多,合力强大,一旦涉及面广、影响者多的重大利益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可能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更加有必要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同样是一笔闲钱,今天的人们打理它的渠道可要比过去多上许多:存银行吃利息?如果你对流动性差但资金安全有保障的定期存款情有独钟,这也是不错的选择;但不知从何时开始,不少人习惯了靠互联网金融打理闲钱,钱就存在手机里,或者说就存在某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无论是消费、还信用卡、偶尔在朋友圈里发个拼人气红包,还是在网贷平台上抢购一两款短期较高收益的众筹项目,这些钱都可以听从你的命令,快速达成交易。

  总之,钱还是那些钱,只是随着金融创新的日臻提速,更多普通人变成了金融消费者。这是一种可喜的变化,只不过,在进行操作支付转账一系列流程时,投资理财者是否了解其中隐藏的金融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什么才是投资理财者保护自身财产不受损失的法宝?

  金融安全问题提上日程

  这个夏天对于中国金融创新者而言,可谓收获颇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无外乎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过,细读这份令业界等待多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家规”,你会发现,在鼓励创新、明确各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归谁管的同时,《指导意见》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并不吝惜笔墨。

  监管层担心的第一条是拿出真金白银的投资者是否“合格”。《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从业者有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和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公布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机构运作状况、评估其风控和稳健经营能力。同时,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换句话说,如果一位投资者,连自己所参与的金融投资运作模式都不了解,就贸然参与其中,则其无法被冠以“合格”身份,其投资行为及后果或无法受到应有保护。

  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监管者的思路也很清晰: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另外,从业机构还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业界人士分析,在起草《指导意见》时,最牵扯监管者精力的或许并非对各业态的定位描述和归口管理,事实上,这些内容早在去年年中就已经渐次清晰。而要在一个储蓄大国,特别是在金融消费者并不算成熟的阶段,为中国式金融创新“正名”,将金融消费安全的重要性讲深讲透,或者才是真正的难点。

  投资者权益保护难点不少

  虽然思路清晰,但有一些麻烦事仍难以避免,比如如何判断这个投资者是合格的,这一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在传统银行业那里似乎都无法得到完全解决。

  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看来,投资者保护所体现的是民法精神,即自己的权利自己主张,在交易契约达成时,投资者要尽到合理关注的义务,“但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金融产品让客户赚钱了,就万事大吉,如果客户赔钱了,很多人选择将责任推给金融机构,说机构没有完整告知,没有讲明风险,销售行为不当,如果金融机构不赔偿损失,投资者多数会起诉。一旦起诉,败诉的往往是金融机构,这里最为关键的因素是金融机构不得不考虑法律执行的成本。举证成了问题,比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求客户做问卷,还要求单设一个区域,将销售者和客户的对话录音录像,而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这些流程都完成了,出现问题后金融机构往往仍处于被动。”

  实体柜台尚且如此,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上,要完成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难点或许更多。

  “互联网之上的投资理财,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据一位业界人士介绍,以网络贷款为例,投资者还面临着一种叫做“利益裹挟”的风险:“按照规定,网络贷款平台只能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强制担保的责任,换句话说,我作为平台只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但如果贷款者欠钱不还,我没有义务帮他还。但现在有一些平台并不是纯中介业务,往往是他们找到一个贷款者,这个人为了融资可以承受更高的利率成本,但平台给予投资者的收益率要低于这个利率成本,平台从中赚取差价。这种低吸高贷赚取利差的行为,将平台自身也卷入其中,如果贷款者跑路了,平台作为交易关联者,是否应当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义务?这个问题还亟待规范。”上述人士表示。

  另外,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产品,还是传统金融产品,有个共同点是大家所处同一个宏观环境:实体经济疲软,产能过剩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此时金融市场的异常活跃,本身就隐藏着风险。

  人民银行发布的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下一阶段货币政策思路”提到,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继续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房地产市场、产能过剩行业、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企业互保联保等风险领域的监测分析,动态排查风险隐患,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做好各种情景下的应对预案。

  对此业界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众多产品,其融资去向一旦涉及过剩产能或者政策敏感地带,加之项目本身缺乏审计,或也将为投资者带来损失。

  “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中,变成金融消费者。但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含量的互联网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实质的难度加大,自身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而且由于参与者数量众多,合力强大,一旦涉及面广、影响者多的重大利益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可能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更加有必要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这样对本报记者表示。

  投资者教育是对

  投资者权益的最好保护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投资者权益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会越发达,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也会越强,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也就更大。

  在美国,美联储成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下设金融知识办公室专门负责投资者教育,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94年就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及援助办公室”;在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在其网站上开通了消费者帮助页面,内容包括对各种投资产品或服务的介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规、客户投诉及赔偿的方式和途径等。而在韩国、日本、泰国、加拿大等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被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在我国,一行三会以及相关协会也已经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拉开了攻势。

  与此同时,国际上还普遍认可这样一种说法,即“良好的投资者教育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最好保护”。值得一说的是,一些国家已经将金融消费教育作为一项课程,向中小学生普及。而这种说法,在刚刚过去的A股指数巨震中,或者已经得到了印证。业界普遍表示,即便股市打通了多空并举的渠道,但场外配资和加杠杆是投资者的自主选择,如果此前投资者教育工作到位,风险揭示有力度,或者能将一部分即将走上借钱炒股的投资者拦住。

  当然,教育培养一名合格的金融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学习渠道和方式不一,应该将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充分结合,针对不同目标群体,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焦瑾璞同时表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构也要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和提高透明度,不能在销售中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不能有欺诈销售,更不能有隐瞒行为,也不能凭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强势推销、错误引导消费者,也就是说“把你卖了、你还帮着数钱”。要督促、引导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处理好营销和教育的关系,强化其教育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金融产品 互联网 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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