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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致歉蒙冤者 当事人最长关押五年 曾要求公开道歉

2015年09月09日 16:08 | 作者:温如军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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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安徽高院登报向19名蒙冤者道歉 被道歉者接受《法制晚报》专访表示——

  “我们曾要求公开道歉”

  近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国强、尚成凤等19人赔礼道歉。

 

昨天安徽高院发布的道歉公告

 

昨天安徽高院发布的道歉公告

 

刊登道歉公告的报纸

 

刊登道歉公告的报纸

 

  本案件曾轰动全国,被定为“特大非法集资案”,当时法院查明的涉案金额达到35.57亿余元。该案和湖南“曾成杰案”、浙江“吴英案”一起并列为“三大非法集资案”。曾成杰已于2013年被执行死刑。去年,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得知,该案首次由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43人被列为“被告”,部分当时人一审被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刑罚。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一审判决被撤销。

  随后,21人被无罪释放,除未造成太大影响的2人外,其他19人(登报道歉名单中的19人)申请了国家赔偿,金额达400余万元。

  案件

  亳州“兴邦案”43人被起诉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15年6月19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轰动全国的亳州兴邦公司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2010年1月6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中得知,此案件共涉及43名被告人。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4日,亳州市中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亳州市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吴尚澧、廖开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对被告人苏宗屏、吴万顶免予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石峰、孙祥云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董正国有漏罪,三人均被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尚澧、石峰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亳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亳州市中院一审判决。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该案因此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该案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向最高法提出4点意见,其中部分观点被最高法采纳。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中得到的最高法“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该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二审开庭时未传唤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参与庭审调查,违反诉讼程序。

  最高法最终裁定,不核准吴尚澧死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之判决。发回安徽省高院重审。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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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徽高院致歉蒙冤者 当事人 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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