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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窝被判10年,能否弹性处罚

2015年12月04日 14:46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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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媒体报道,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这件事情,已经终审判决,小闫和他的同学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乍一看去,对于许多有过大自然体验的人来说,掏鸟窝这样一项颇具娱乐性的乡村体育活动,居然一不小心就变成了重罪,太不可思议。我本人起初也觉得颇为不忿,对还年轻的大学生,法院何以忍心下此重手。

但案件本身不是短短的通讯稿就能描述清楚的,参考更多的信息以后,不难发现媒体报道中的偏差正是现在大规模舆论热议的起点。

报道提及是在大学生放假回家之后的无聊,这无疑给了公众舆论一个同情心的基础。如果撇开这些身份信息,而是某个乡村青年,社会舆论就不会如此聚焦。

动物保护和一般刑事犯罪又有不同,一般刑事犯罪是普通人能够感知和判断的类型,动物保护则是法律生造出来的场景。我国对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并不够,普通人对于动物保护本身缺乏感知,如果仅仅定义在掏鸟窝之上,对捕获燕隼并出售的行为判刑,严重地伤害了普通人的感知。

对照判决书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获得了燕隼以后,并主动出售,客观上就是触犯了动物保护条例。而参照司法解释,涉案隼类10只以上即被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判决固然没有纳入更多柔性的因素,但就具体的定罪和量刑而言,还是非常标准地依据了法律。

这件事情当然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动物保护如何能与普通人生活走得更近,而不会让人觉得异常遥远和冷酷。也可以探讨刑罚是否能有更合理的分布,尤其是面对距离普通生活较远的动物保护法,能否有更弹性的处罚机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做出更适宜的处罚,从而使得法律更贴近生活,更好被公众接受。

但就现在的情况看来,不仅动物保护的知识无法通过这一案例进行传播,更多舆论反而将这一案件与司法公信力捆绑。问题就在干扰信息太多,而主要信息缺失。

重新讲一次这个故事,两个青年掏了燕隼的窝,知道了可以卖钱,而且清楚地标明了名称,放在网上销售。之后,他们又去抓了一次燕隼用于出售,被公安抓获。最后,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他们触犯相关条款,且数量超过10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考虑减轻情节,于是按起点刑判罚。看完这个故事以后,许多将此事件贴标签为无知大学生掏鸟窝的意见就失去了基础,对当事人无缘无故的同情也失去了基础。

我国的动物保护事业起步太晚,而绝大多数人还拥有过残忍杀戮的童年,大众认知和法律规定极其容易擦枪走火。我国的动物保护法规还需要完善,更需要面向大众普及。而就此事而言,还需要媒体的专业报道,和围观者冷静地获取信息,否则一起很好的普及动物保护法律及探讨法律完善的机会,只能变成大众的宣泄。

□姚遥(法律学者)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掏鸟窝被判10年 弹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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