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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官位不倒”折射反腐短板

2016年01月15日 15:50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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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 那些给落马县委书记送礼的官员们个个都还在!”13日,一则网帖引发热议,帖子援引公开的河南许昌鄢陵县委原书记谢连章受贿案的判决书,梳理了曾给谢“送礼”的数十名官员的款项金额来源、职位变动及现状,“发现有人高升,有的仍在原地踏步,这些资金大多数为公款,有的是干部行贿后拿到单位找会计报销”。(1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做官如果太贪婪,最终必定会为自己的贪婪付出同等代价,巨贪河南许昌鄢陵县委原书记谢连章的倒下,再一次印证了这一法则。然而,受贿的谢连章倒下了,间接推倒他的众行贿者却仍“安然无恙”,有的官位“岿然不动”,有的反而步步高升,在官场上“春风得意”。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走进了一个法律误区,绝大多数行贿者被“免除处罚”。长期以来,各地在查处权钱交易腐败案件时,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治,而对于那些行贿者,却从轻发落,甚至让他们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给了一些人“行贿无罪”的错觉,从而在行贿的权钱交易中有恃无恐,也间接地助推了受贿者的贪欲。

鉴于一些地方在侦办贪腐案件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加重处罚行贿、重特大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特别是,2014年2月28日,中央组织部“12380”举报网站公开通报了有关地方和单位查处的3起行贿买官案件。受贿的3名贪官被查处,那是罪有应得,人们也已习以为常。关键是,与这3起案件相关的一批行贿者,也受到了法律制裁,让人备感意外,更令人为之振奋。比如,在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增禄案中,参与行贿买官的71名官员,均依纪依法受到了查处。

行贿者仍在位折射反腐短板,当地有关部门必须反思和整改,而不是像许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在回应中所称的“组织部并不掌握官员行贿信息,2015年5月法院才公开判决书,而那时很多官员任免已经完成了”,一句话就对行贿者放任不管。

同时,也应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解决“重受贿、轻行贿”问题;不能以破案为理由,免除行贿者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对于腐败案件,不能止于对受贿者的查处,还要给予那些行贿者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查处结果公开曝光,以此警戒和震慑那些伺机行贿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张西流)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行贿官位不倒” 反腐短板 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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