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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银行违规致损失 想审计银行被拒告审计署

2016年02月18日 14:28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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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银行违规向企业发放贷款4700万元,致使作为担保人的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刘先生要求国家审计署进行监督未果后,将国家审计署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行政职责。

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已受理该案。审计署答辩表示,审计署是否监督,与刘先生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 银行擅做担保延期 自己损失重大

2011年12月底,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一家企业发放一笔2000万元的贷款,刘先生用自己的两套房产做了抵押担保。2012年底贷款到期前夕,企业申请延期还贷。刘先生说,按照规定,企业延期还贷应当得到他书面签字同意。“我多次告诉银行工作人员拒绝继续做抵押担保,后来银行背着我做了延期。”

对此,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表示,“没抵押人签字也办了延期还贷”,是因为刘先生最初答应继续担保,所有手续都办完了就差签字了。贷款到期当天为保护借款人征信记录,工作人员提前在系统中操作,但由于刘先生当天拒绝签字,导致业务出现问题。2013年8月,贷款企业另行从该银行成功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

刘先生说:“从我拒绝贷款延期开始,一直想把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要回来,但银行不给。9个月后,企业的第二笔贷款下来了,房产证才还给我。这期间鄂尔多斯的房价一直在跌,我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因为我有欠款还不上,我上了银行征信黑名单,我的房产也被法院强制执行了。”

要求审计银行违规被拒 提行政诉讼

刘先生为此投诉到银监分局。

银监分局调查后认定,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在企业前一笔贷款逾期、罚息已欠近600万元的情况下仍为其贷款2700万,未对贷款潜在风险进行提示,盲目增加授信,在企业已不能按时结息的情况下,贷款后检查表均显示正常,贷前、贷后审查都存在问题。鄂尔多斯银监分局为此对银行处罚20万元

但刘先生认为处罚太轻,他认为银行为企业审批发放第一笔2000万元贷款也违规,为此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对该银行实施审计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回复称该银行不属于审计范围,无法监督。

刘先生又向国家审计署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申请,审计署也未受理。刘先生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东胜农村信用社,审计署不予受理的理由明显不当。

2015年12月,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审计署告上一中院,要求判令审计署按照法定期限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被告 涉案银行无国有资本 不属审计对象

日前,审计署答辩表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申请人可以提请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履责。

但本案中,刘先生要求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并非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审计署是否进行审计监督,与刘先生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甚至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应予驳回。

审计署还认为,审计法虽然规定审计署应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法中所指的金融机构仅限于中央银行、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鄂尔多斯农商行在事发期间国有资本总额为零,属于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国有资本,因此不属于审计署的审计对象,审计署的不予审计监督的行为符合规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银行 违规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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